榕重拳整治食品安全 最高獎10萬
來源:福州日報 2011-08-01 編輯:黃水來
今后,市民發現食品安全違法事件向有關部門舉報,查證屬實者最高可獲10萬元獎勵。記者31日獲悉,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前下發《福州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舉報分3個等級獎勵 《辦法》明確,食品安全舉報將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與調查處理的事實結論相符合的程度,分為3個等級:一級為詳細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線索和主要證據,協助現場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結論完全相符;二級為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和部分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結論相符;三級為提供違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線索,不直接協助查辦工作,舉報情況與違法事實結論基本相符。 3個等級舉報相應按該案貨值的5%、3%、1%及以下給予一次性貨幣獎勵,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可達5萬元。對執法機關查處后無涉案貨物,但證實被舉報者存在違法事實的,可視情節給予舉報人員50元~500元獎勵。值得一提的是,舉報人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獎勵額度將不受上述限制,經市政府批準可適當增加獎勵金額,最高獎勵金額可達10萬元。 八大舉報內容可申請獎勵 根據《辦法》,凡舉報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舉報人均可申請獎勵:1.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禁藥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2.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3.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4.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肉類制品的;5.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混有異物、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6.仿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經營食品、仿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仿造或者冒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或者其他產品標志生產經營食品的;7.未按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8.其他涉及食用農產品、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