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成人赴臺個人游需交財力證明
來源:北京日報 2011-06-22 編輯:唐麗萍
本報訊(記者 姜煜)昨天,國家旅游局官網公布《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決定》。個人游正式被加入《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中。業內人士認為,此舉使赴臺個人游邁過了最后一道政策門檻。 據了解,在修改決定中,對原《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共有9項修改。其中,添加個人游內容和明確個人游與團隊游區別的項目占了5項。 修改后的《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規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可采取團隊旅游或個人旅游兩種形式。大陸居民赴臺團隊旅游須由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組織,以團隊形式整團往返。旅游團成員在臺灣期間須集體活動。而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旅游則可個人自行前往臺灣地區,在臺灣期間可自行活動。 相關旅游專家表示,在《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中添加個人游內容,可以說是從政策上使個人游“名正言順”了。同時也為赴臺個人游細則的推出,奠定了政策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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