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
來源:中新網 2011-06-13 編輯:唐麗萍
地方人民政府應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對城鎮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指導意見》還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指導意見》指出,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的基本原則是“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鎮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四是中央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 《指導意見》規定,參保范圍限定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指導意見》進一步規定,國家為每個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限定為年滿60周歲、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全國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的最低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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