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游"月底前啟動
來源:海峽都市報 2011-06-09 編輯:唐麗萍
“個人游”具體規定 申請資格 申請人須年滿20歲以上,需要相關的財力證明,直系血親、配偶可隨行; 歲以上學生提供學生18證明即可。 來臺停留天數 來臺停留天數最多15天,若第16天起未返回大陸,將祭出“3年內不得再以個人游名義來臺”罰則。 采用保證人制 陸客“個人游”確定不采保證金制,而是用“保證人制”,陸客以大陸地區的親屬作為緊急聯絡人(保證人),臺灣負責承辦送件的旅行社也要負擔保之責。 雙證雙審 申請程序將采電子簽注,申請人必須先向大陸公安局申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還必須提供在臺旅游的“簡要行程表”。 必須投保旅游平安險 保額度至少200萬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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