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稱此案為天津地鐵系統“一號腐敗大案”。案件頗具諷刺性:地鐵公司黨委書記向中紀委舉報了“老搭檔”地鐵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則在“雙規”期間檢舉了黨委書記。最終,天津地鐵黨、政兩個“一把手”雙雙落馬,原黨委書記王春清獲刑13年,原總經理高懷志獲刑20年。(11月28日華西都市報)
新聞說,案件頗具諷刺性,莫非隱喻,舉報者反讓被舉報者檢舉?這很正常,有啥諷刺?黨委分管紀委,黨委書記發現總經理貪贓枉法,與公與私都可以舉報得;總經理身陷囹圄,檢舉立功,常人具有的自我保護慣性,當然檢舉得。
筆者覺得,最大的諷刺不在于此,而是監督體制名成實亡,黨、政兩個“一把手”被金蛋擊中,而雙雙落馬。
黨委領導下的紀委,專司黨內和領導班子成員監督。日常工作,紀委書記是受黨委書記領導的,下級監督對自己具有任用生殺大權的上級黨委書記,有效嗎?除非腦殘的人才信;企業黨政分開,總經理對兩個文明建設負全責,在行政范圍內有至高無上的決定權。黨委過多、過深參與經濟運用,就視作“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