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垂直管理體制,是指省級以下基層土地管理部門的用地審批權和領導干部的人事權由地方黨委政府管理為主,改為由上級國土部門管理為主,但省到中央并不垂直管理。從表面上看,垂直管理是防止地方政府對土地資源的過渡依賴,落實最嚴格的土地保護制度,增強國家宏觀凋調控能力,防止和糾正地方保護主義,營造公平競爭的經濟發展環境;以及理順地方政府與國土資源部門之間關系,樹立國土資源部門的獨立性、權威性。但國土局長成為“高危職業”,全國土地違偉法案件繼續上升可謂用地亂象頻仍,并沒有綏解土地緊張的狀況,都證明這樣的制度設想都是良好愿望,事實上沒有什么意義,需要重新思考。否則如何解釋現實的諸多問題?
從人事管理看,簡單地說地方土地管理部門領導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管理,地方黨委政府雖然“近在眼前”,但管理上卻是“遠在天邊”;而上級主管部門又因為“天高皇帝遠”,事實上對領導干部的在日常管理鞭長莫及。而且,地方人大的監督以及群眾監督的作用都因此弱化,管得了的不能管,能管的管不了,事實上就成為“兩不管”的“真空地帶”,這也就是造成國土局長成為高危職業“狀元”的原因。但從用地情況看,所謂“縣官不如現管”,土地管理部門的領導根本就不可能走出“現管”的陰影,在地方所謂“發展經濟”的理由下,土地管理部門根本就使不上勁。更重要的是雖然人事權上收,但財權和物權仍歸所在地政府管理,因此形成上級管人、地方管理錢,兩個“婆婆”都得罪不起的不倫不類、不尷不尬的局面。于是,在地方政府違法違規利用土地資源時,地方土地管理部門除了俯首帖耳地聽之任之做好人,根本就沒有什么作用。
鑒于已經出現的負面作用,或者說弊大于利的現狀,需要重新審視土地垂直管理的體制。否則,繼續實施垂直管理的體制,根本沒法扭轉“管不好人、管不牢地”的土地管理混亂局面,使土地資源遭遇更多的損失。(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