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包季包年罰款反映出來的,還不止是交警亂罰款的問題,更有交警懶政的因素在內。因為預交了罰款,交警就應該對司機的違規行為視而不見,看見了不處理反而有損形象。誠如司機所說,包季包年罰款到底是交警為自己提供方便,還是為“馬路殺手”提供滋生的土壤?因此,從本質上看,包季包年罰款,除了對交警完成罰款任務有顯著的作用外,對于改善交通違規狀況,沒有任何積極的意義可言,更是一種明知故犯、執法犯法的行為。處罰的目的就是預防和懲罰,違規行為都沒有產生,就先行實施處罰,除了有亂收費的性質,根本就看不出一點依法行政的意思。
如果不是被曝光的話,這樣的處罰或許還能總結成創新的經驗,因為如此違法違規的問題,除了受到處罰的司機提出異議,好像沒有人能夠阻止。不過如果這樣的創新越多,那么執法機關距離依法行政的目標就越遠,交通混亂的秩序反倒可能更加嚴重,實在是事與愿違。交警又豈能只要罰款,不要交通秩序?(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