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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蠻拆遷利益巨大,所謂“為了百分之二百的利潤,甘冒上絞刑架的風險”,但中國的野蠻拆遷者肯定沒有上絞刑架之虞,因為中國法律在懲治野蠻拆遷方面相當蒼白。 【>>>詳細】 【延伸閱讀:雇兇暴力拆遷必須依法嚴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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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強行收回已經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但如果是為了商業開發,則應由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平等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強制拆遷。從實際來看,大多數拆遷都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但實際上大都是“商業開發”。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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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拆遷條例》整體立法理念仍是以保障政府權力為中心,過于強調公民“服從的義務”。隨著憲法和法律對私權保護的加強,以及公民維權意識的增強,這種舊有思維下的法律規范已經不合時宜。所以,拆遷法治化的首要路徑就是確立權利保障理念,通過立法控制和規范政府拆遷的權力。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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