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仿冒侵權,傷害之后不能一笑而過
2024-12-19 10:11:17? ?來源:浙江日報 責任編輯:蔡秀明 我來說兩句 |
日前,“微信珊瑚安全”微信公眾號發布關于打擊利用AI仿冒知名人士進行營銷宣傳的公告,表示微信平臺已針對此類行為,累計處置內容532條,關閉賬號209個。 此前,張文宏被AI仿冒于深夜帶貨騙取大量訂單的新聞上了熱搜。張文宏被問及此事時,表示經常受到侵擾,但又不知該投訴誰。他雖怒斥其為“蝗蟲”,卻又無可奈何。 如今,AI深度合成的視頻已經到了連親媽都分不清真假的地步。被這類視頻侵權的人越來越多。那么,大家真的只能默默承受其侵害嗎?有效治理此類亂象,需要探索新的法治路徑。 如果從傳統法律視角看,此類問題確實較難治理。從平臺看,它極可能以互聯網興起之初所形成的“避風港原則”為理由,推脫理應承擔的責任,即對于第三方侵權的行為,平臺只履行“通知-刪除”義務。此時,被侵權人如果要去找發布視頻的賬號維權,則面臨巨大困難。首先需收集證據,而不少深度偽造的視頻內容賬號有較強的反偵查意識,視頻晚上上線,早上屏蔽。即便收集到證據,面對一個個虛擬賬號,被侵權人需要拿到對方的實名信息才能去法院起訴維權,這就需要先起訴平臺要求披露侵權方信息。等拿到侵權方實名信息之后去法院起訴,才算進入到實質性維權階段。此中維權成本非常之高。 所以說,想通過被侵權人積極維權打擊AI仿冒視頻并不現實,但我們不妨換一個法律視角看問題。深度偽造視頻其目的是銷售,此時平臺就不只是內容平臺,它也是交易平臺。平臺上的用戶不只是內容的消費者,同時也是商品的消費者。從這個視角看,此間的法律關系應該適用另一套邏輯。 從廣告法角度看。AI仿冒帶貨,是明目張膽的虛假廣告或者虛假宣傳行為,要受到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范約束。按照廣告法的規定,需要為虛假廣告承擔責任的主體包括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最高罰款可達100萬元。而情節嚴重的,則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 從食品安全法角度看。在“張文宏帶貨”事件中,涉事的商品屬于食品,還需遵守食品安全法。這是少有的對于平臺有著明確的責任要求的監管法律。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消費者通過平臺購買食品時,如果其權益受到侵害,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從消費者角度看。虛假廣告或者宣傳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屬于消費欺詐行為,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理當承擔三倍賠償的責任。平臺有責任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安全安心的交易場所,理應采取技術手段防止虛假名人帶貨視頻的泛濫。 此外,監管方式也應適應網絡環境,靈活應變。互聯網交易的特點在于突破地域的限制,對于以往習慣于地域分割,按條塊劃分責任的監管體制而言,需要在監管技術、監管手段以及監管制度上適應互聯網的發展,改變過去只注重線下監管而忽視線上的落后方式。類似這種涉及互聯網內容、網絡交易、食品安全、廣告宣傳等多情形違法的行為,要提高綜合監管能力,避免多責任主體反而無責任主體情形的出現。 加強監管可以減少偽造視頻獲利的機會,而獲利機會減少自然也會有效阻止類似侵權視頻的泛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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