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打折扣”也是一種勞動侵權
2022-06-28 16:29:53?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6月中旬以來,我國迎來今年范圍最大、強度最高的高溫天氣。高溫下勞動者的權益保護,面臨嚴峻“烤驗”。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已有近30個省份公布了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其中,廣東、上海、江蘇等地的津貼標準為每月300元,河南、海南、云南等地的津貼標準為每天10元。然而,記者采訪發現,一些用人單位仍然存在高溫津貼發放不到位的現象,存在用防暑降溫飲料、防暑藥品等充抵高溫津貼的現象。(6月27日 《工人日報》) 根據2012年人社部等四部門聯合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領取高溫補貼的條件為: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梢?,發放“高溫津貼”是有明文規定的。 但據了解,往年各地有不少地方在發放“高溫津貼”上存有“打折扣”的現象,有的發放幾箱飲料代替“高溫津貼”,有的發放幾瓶防暑藥品當作“高溫津貼”,有的則以西瓜替代“高溫津貼”。更有甚者,有的干脆避而不談,“只字不提”。加之,一些職工生怕被炒“魷魚”而不敢向老板開口,致使“高溫津貼”成了“紙上津貼”??梢哉f,高溫津貼“打折扣”也是一種勞動侵權。 因此,筆者以為,要避免高溫津貼“打折扣”,還需“雙管齊下”。一方面,監管要到位。工會作為職工的“娘家人”,應切實擔負起監管的主體責任,要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網絡作用,加強對一線職工高溫作業、露天作業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存有“打折扣”或不及時發放“高溫津貼”的,就要予以督促整改。另一方面,制度要保障。各級工會要認真履行職責,督促用人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等法規政策要求,落實“高溫津貼”的發放,防止以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充抵高溫津貼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當然,職工也需主動維權。要進一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平等協商和廠務公開等制度,暢通職工對防暑降溫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渠道,鼓勵廣大職工積極大膽舉報,保障廣大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受損害。(葉金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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