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這一個案,迅速擊中了很多有同樣經歷或感受的圍觀者,迅速向公共事件演變?!暗甏笃劭汀焙汀叭幎蟆背蔀楣草浾搱錾系脑u論者主要抨擊的對象。 其實對消費者而言,沒必要在“三包政策”上與賣方來回拉鋸。 按照“汽車三包”規定,家用汽車產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 但這一事件首先是個“三包”問題嗎?“三包”的法規依據來自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的《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這只是一個部委規章。而買車賣車,是一個基本的合同關系,首先受《合同法》約束;買車又是典型的消費行為,消費者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 法律大于行政法規,大于部委規章。盡管一部部委規章里的部分內容有利于經營者,但并不因此而抹去了經營者在《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國家法律上的義務和責任。 所以說,這一事件最應該發聲的,不是“哭訴式維權”,而是各級消協、消委在第一時間站出來,為消費者站臺,為消費者權益保護發聲,當地消協應主動為消費者提供法律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p> 該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p> 賣方將有瑕疵的車輛出售給消費者,是嚴重的違約行為。而車輛是否存在瑕疵,舉證責任在賣方。如經營者舉證不能,就應承擔不利后果,即認定涉案車輛的瑕疵形成于銷售前。奔馳女車主要求賣方調查并提供車輛售前檢測情況,完全合理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進一步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若此事件中,瑕疵(漏油)形成于銷售前,且經營者明知該車輛有瑕疵仍向消費者出售,應適用“三倍賠償”條款。 鑒于該事件中還存在疑似消費者被強迫繳納所謂“金融服務費”的問題,更應跳出“三包”看該事件。 也只有當消法真正成為替代“潑婦式維權”的法律利器時,當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真正成為消費者的“娘家人”時,當各地司法機關都敢于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對“店大欺(詐)客”的不良經營者依法適用懲罰式賠償時,“哭訴式維權”才會淡出輿論的視野。 □王琳(法律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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