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使用范圍狹窄,違法違規行為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難以從該基金獲得有效賠償,應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 證監會日前宣布成立投資者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說明監管部門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筆者認為,對投資者的保護及利益補償,離不開相關資金或基金的支持,但目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用范圍較窄,應對此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 2005年6月成立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性質為國有獨資公司,財政部一次性撥付63億元,主要是為了配合2005年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同年,證監會頒布《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之后,投保基金公司的工作重心逐漸轉移到交易結算資金監控、投資者教育以及數據統計與分析方面。近年來,投保基金在設立專項賠償基金方面展開嘗試,先后擔任幾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管理人,包括組織萬福生科、海聯訊、欣泰電氣等三個案例的先行賠付工作。 目前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交易所交易經手費的20%,證券公司按評級繳納營業收入的0.5%-5%;發行股票、可轉債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的受償收入;捐贈等。該基金的用途,主要是證券公司被撤銷、被關閉、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托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現有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使用范圍狹窄,因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等違法違規行為對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難以從該基金獲得賠償,因此該基金并非真正意義上的投資者保護基金。 真正的投資者保護基金,應該是在投資者合法利益受損時,能夠及時從該基金獲得應有補償,尤其是在遭受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等不法行為侵害時。 美國《薩班斯法案》第308節規定,當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依照證券法律采取司法行為或監管行為后,SEC獲得指令要求違法者交出違法所得,并依照法律對違法者進行民事處罰,那么在SEC的提議或指導下,這些收到的罰款應和罰沒款項一并作為撫慰該違法行為受害者的基金。“罰沒收入基金”包括司法行為或監管行為中罰沒收入,還接受捐贈。 筆者建議,每家A股上市公司都可成立一個投資者保護基金,在該公司投資者利益受損時,可承擔兜底賠償責任。具體方案可構思如下: 一是受償對象只能是中小股東。目前持股10%以上股東具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等權利,具有內部信息等優勢,即使持股在10%以下股東也可能實際控制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同樣有諸多優勢,這些股東通常情況下不屬于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保護范疇。按“向弱者傾斜保護”理論,法律應賦予交易中弱勢一方在權利確認時的傾斜性保護,中小投資者在公司治理方面既無控制權也無話語權,在信息方面更是后知后覺,對這些投資者予以傾斜保護,有利于尋求實質正義。 二是拓寬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資金來源。1、上市公司每年稅后利潤提取1%。2、控股股東每年按其持股市值繳納0.5%。3、董監高每年繳納薪酬的5%。4、違法違規主體的行政罰沒款及刑事罰金。5、社會捐贈。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已有極少數上市公司為董監高購買責任險,應該說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但可惜的是,據稱近十多年來,保險公司從未賠付過,因為投資者很少追究董監高的責任。如果成立投保基金,這些保險也就不用繳納了,買保險的錢可以直接充入該基金。 三是明確基金管理方。可由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或投服中心,為每家上市公司開立一個投資者保護基金賬戶,負責資金的收取、管理及賠付工作。 四是賠付事由。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發生違法違規,被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被司法部門作出有罪判決后,按照現有法律法規,先由直接責任主體承擔賠付責任;如果賠償責任難以落實,則由上市公司的投資者保護基金承擔兜底賠償責任。 五是鼓勵大股東、董監高等遵紀守法。大股東失去控股股東地位或不再是持股10%以上股東,如果期間沒有違法違規行為,交付給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資金可如數連本帶息返還;董監高可同樣如此操作。若大股東、董監高期間有違法違規行為,繳納的資金將不予退還。 □熊錦秋(財經評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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