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峰在1月18日舉辦的2017年大數據合作與合規峰會上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在民法典的編纂中,提出立法建議,“將人格權單獨成編規定在民法分則中,將對自然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作為人格權的重要內容”。如果個人信息保護最終順利進入民法典,“就將從根本上為物聯網時代自然人隱私權的保護奠定法律基礎,為個人信息的正當化商業使用劃定一個明顯的法律邊界。”(12月18日《法制日報》) 在中國的法律傳統中,對人格權一直沒能予以充分重視。而在物聯網時代,個人隱私權等人格權利容易受到侵犯,在保護人格權方面存在的法律缺陷,就變得更為嚴重,公民人格權受到侵犯的現象,變得更為凸顯,這主要體現在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受到嚴重威脅與侵害。表面來看,這是互聯網的“原罪”,而從根本上來說,還是在立法上對于個人信息保護不力,而互聯網的便捷,讓不法分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變得更為方便。 另一方面,隨著物聯網時代的到來,個人信息也出現了人格屬性和商業屬性的二元化,個人信息的部分內容具有公開性。另外,個人信息經過存儲、搜尋、開發后,出現了商業的特征,在法律上具有財產屬性,在經濟上具有交易價值。 最高法有意提出立法建議,將人格權單獨成編規定在民法分則中,將對自然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的保護作為人格權的重要內容。這有利于保護好個人信息等公民合法權益,是在筑牢個人信息安全屏障,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各項正當權利。區分個人信息的人格屬性與商業屬性,劃分個人信息商業利用的法律邊界,一方面有利于保護個人信息權利,一方面則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可謂“雙重利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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