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日來,全國大多數地區烈日炎炎,高溫天氣里,有稅務部門在網站上明確回應高溫津貼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引發了網絡爭議。有勞動者反映,“高溫津貼本就不高,還要征繳個稅,到手的錢又‘蒸發’了一部分。” 高溫津貼需繳納個稅,確實有據可依。國家統計局1990年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明確將“津貼”列入工資總額范圍,此后,《〈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津貼”中包含“高溫作業臨時補貼”。2012年6月,安監總局等四部委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規定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既然高溫津貼屬于工資范疇,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個稅,據此,全國大多數省份都將高溫津貼并入工資總額征收個稅。 不過從情理上講,對高溫津貼征收個稅,確實有點說不過去。一來,高溫津貼本來就不高,每個月100多元,發放4個月,總共只有幾百塊錢;二來,高溫津貼主要面向頂著酷暑工作的勞動者,是地地道道的“辛苦錢”,一天幾塊錢的補貼,只能買一瓶飲料罷了,對這點“辛苦錢”還要征稅,于情于理會讓很多勞動者接受不了。 有關部門將高溫津貼納入工資范疇,應該是出于一片好心,意在強化用人單位支付高溫津貼的義務,要求支付高溫津貼像支付工資一樣具有強制性。不料,納入工資范圍就意味著納入個稅征收范圍,致使可憐巴巴的一點高溫津貼也要繳納個稅。也有一種意見認為,工資和津貼本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翻翻《現代漢語詞典》就知道,“津貼”的第一個釋義就是“工資以外的補助費”,它不是工資,不應被納入工資范疇。 那么,如果對高溫津貼免征個稅,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呢?嚴格說來并不存在。《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了哪些個人所得應當繳稅,其中并不包括津貼,至少沒有明確將津貼列入繳稅范圍;相反,該法第四條規定了哪些個人所得應當免稅,其中就包括“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就高溫津貼而言,自2012年6月安監總局等四部委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起,就已經成為“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津貼”,理當依法享受免繳個稅的“待遇”。 眾所周知,《個人所得稅法》是法律,其效力明顯高于國家統計局、安監總局發布的部門規章,兩部門將高溫津貼納入工資范疇,在法律層面未必充分有效,至少不應成為高溫津貼免個稅的障礙。 實際上,一些省份已將高溫津貼列為稅前扣除,即不對高溫津貼征收個稅。如江蘇省《關于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規定,企業按照標準支付高溫津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廣西《關于發布企業高溫津貼標準的通知》中,也存在類似的規定。上海市則從2011年起采取了一種變通辦法,將高溫津貼列入“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這樣就不計入工資總額,不征收個稅。 這些省份的實踐同樣表明,高溫津貼免個稅完全行得通,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那么,其他省份能否效仿這些做法?高溫津貼免個稅能否成為全國統一規定?值得期待。 當然,另一個問題也值得注意,要防止一些用人單位將正常的工資、薪金以高溫津貼的名義發放,以便偷逃個稅。防止的辦法其實很簡單,就像江蘇省那樣,明確高溫津貼的標準,只有按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才可以免繳個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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