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執法也應做到有法可依
2017-07-20 15:15:31?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從去年年底開始,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檢察院吳檢察官陸續6名學生以及家長、學校寄來“求情書”,6名學生都因在一場自學考試中充當“槍手”被抓,前途蒙上了陰影。經過調查,該院檢察委員會認為6名學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決定對他們不起訴。(7月20日 泉州網)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這是法律所賦予的剛性執法;執法為民,溫情執法,這是社會所賦予的柔性執法,二者是完全可以相融共生的。但提倡人文關懷和柔性執法,并不是把“柔性”曲解為規避法律制約的托辭和手段。 社會公眾也相信,這6名代考學生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屬于輕微級,但如果是為了200元報酬補貼生活費,緩解家中的經濟困難而去替考的話,相信很多民眾會難以釋懷,畢竟替考是違法的,這個道理身為大學畢業生就真的不知道? 替考,除卻破壞公平不說,肯定會對其他考生群體帶來危害,甚至影響他人一生的軌跡,這并非危言聳聽。正因危害如此,我國《刑法修正案(九)》的內容才會調整為代考或被代的,判處管制或拘役,單處或并處罰金。此外,還對考試作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替考是違法行為,這應該是一個基本常識,所以任何有著生活困難、履歷清白者都不能以此來掩蓋明知故犯的本質,即使是面對看起來多么無辜無助、即將就業的大學生也概莫能外。設想一下如果此次被抓的替考者是社會閑雜人員或其他有著生活困境的群體,檢察院會不會也來個“柔性執法”不予以起訴?從這個角度來說,當地檢察院難免有選擇性執法、選擇性施罰的嫌疑,畢竟許多初犯背后都有著各種原因。 柔性執法有時確實能讓硬邦邦的法律規章更顯溫情和溫度,但人性化執法并不意味著任意裁量,而是要將人性化執法置于公共規則的框架內。因此,對于替考被抓的大學生,當地檢察院不予起訴的這個“柔性執法”,也應做到有法可依,畢竟法律代表了正義和威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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