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交管局近期將出臺一項新舉措:酒后駕駛“同車”、“同桌”將要接受處罰。查獲酒駕的在依法對駕駛員進行處罰的同時,一律對“同車”人員進行現場教育;查獲醉駕的一律將“同車”、“同桌”人員送“醉駕警示教育基地”進行1小時深度教育。據悉,這是武漢市交管部門首次進行的嘗試。(7月13日《武漢晚報》) 武漢交管新規的初衷不難理解,對酒駕“同車”、“同桌”處罰,主要是要求對駕駛行為相互約束,不坐酒駕者的車、不跟駕車的人一起喝酒,從維護駕駛安全的目的出發,的確不乏善意,而且作為駕車人的親朋好友來說,也有相互提醒的義務。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此舉有違法越權的嫌疑。 首先,這些做法于法無據。酒駕人的同車以及一起喝酒的同桌,并不是交通違法的行為人,特別是非同車的同桌與實施違法行為沒有關系,目前沒有任何法規規定此類情形可以作為執法的對象。其次,這是類似株連的做法,損害了他人的權益。即便是“同車”明知駕駛者酒駕還坐其車輛,也只能從安全風險的角度加以教育,而不宜以酒駕相關行為論處。至于醉駕的“同桌”,特別是不在被抓時的車上,送“醉駕警示教育基地”進行深度教育,這是一種強制措施,如果被強制的對象不是具體違法人,這種強制就是對人身權利的侵害。而公權的倫理是法無據則不可行。 或許有人認為喝酒同桌擔責有法律規定,如喝酒致死同桌承擔賠償責任,但這屬于民法的侵權責任范疇,帶有私權相互救濟的特性。交通執法不能照搬借鑒。《立法法》規定,涉及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授權,任何部門都不能自定這些權力。 此外,“同車”、“同桌”同罰難有操作性,特別是醉駕的同桌,如果不在車上還得興師動眾去“捉拿”,而醉駕者也未必會出賣“同桌”,并且“同桌”也有充分的理由表示他與醉駕者無關,如此,執法的阻力大、成本高,并非善策。 酒駕“同車”、“同桌”處罰當慎行。治理酒駕是長期的斗爭,與法同存,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持久不懈的嚴格執法,才能保證懲治酒駕的威懾力。治理酒駕發揮好教育功能,的確是事半功倍之舉,但方法創新不能越過權力的邊界,更不能綁架公民的權利,否則,只會適得其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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