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國家風險評估中心日前發布數據,過去7年我國完成了近5000項食品標準清理,發布了1224個食品安全標準,涉及食品安全指標兩萬多項,其中通用標準11800項。“中國歷時7年建成的現行食品安全標準體系與國際基本接軌,與發達國家基本相當。” 食品安全標準是對食品安全作出的技術規定,也是食品安全監督執法的法定技術依據。一個日益完善、科學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是保障公眾“舌尖上的安全”的基礎。在食品安全標準的整合中,國家衛計委會同多個部門,一做“減法”,解決標準間交叉、重疊甚至“相互打架”的問題,理順各條線;二做“加法”,補充制定修訂一大批產業發展急需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包括重金屬污染、有機污染物、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切實實現補漏洞、去冗雜,“結實”的食品安全標準才能成為保衛民眾安全的有力防線。 但是,正如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標準的生命同樣在于實施。與標準的不完善相比,標準執行的綿軟寬松是更為嚴峻的問題,也是食品安全最大的隱患。近年來,屢屢見諸報端的食品安全事件,更多失守的是責任鏈而非標準鏈,暴露出的問題更多在于有標準不依,而非無標準可依。“用鮮血換來的操作規程不應再用鮮血去檢驗”,但現實是,有關部門殫精竭慮設置的規程一次次被豁開口子。 標準多而全是好事,但不應該沉醉在數字的勝利中。標準數量多不等于標準效力強。食品安全防線的堅固與否,與安全標準有關,但更取決于標準執行的效率與質量。對結果導向的公眾來說,食品安全的通用標準是1萬項還是5000項并不具有特別重大的意義,他們唯一渴求的只是吃得放心。 從這個意義上,標準的執行情況尤其是從農田到餐桌每一道坎的食品安全監管,更具有參照與考核價值。也只有如此“考”法,才能喚醒監管者的自覺與責任,喚醒公眾的監督意識與活力,喚醒成千上萬條安全標準,不至于被主動或被動地“冷待”。回顧近年來的食品安全事件,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問題是,對于違法企業的追責懲戒已基本到位,但對失職、瀆職的監管者的問責遠不成比例。盡管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下發《關于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關職務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加大對監管失責的懲處,但行政監管的積弊依舊存在。 行政監管沉疴不除、監管責任鏈不嚴實,食品安全的承諾就是一句空話,再多的標準、再全的體系也只是“看起來很美”。除此之外,整個社會食品安全水準的提高,還有賴于作為消費者的公眾、作為生產與銷售主體的企業以及作為“第三只眼”監督的社會組織等合力拱衛。建立標準只是第一步,標準執行與監管能否跟得上,才是監管部門、全社會面臨的更大挑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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