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一家便利店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欠下工人工資近2萬元。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公司老板多次答應付清欠薪,卻沒有依時兌現諾言,也沒有依法申報財產。日前,該公司被法院重罰10萬元,已執罰到位。(5月25日《廣州日報》) “老賴”這個聽起來有些戲謔的名詞,卻飽含了人們對欠錢不還者的痛恨。過去,針對“老賴”,有關部門頻出治理措施,如限制“老賴”高消費、建立“老賴”失信黑名單、公開曝光“老賴”等,非但效果不彰,反而暴露了法院執行不力。對于一名欠薪不還的“老賴”,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不僅強制執行,而且重罰10萬元,具有一定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在當今社會,欠薪“老賴”不在少數,他們有的本來有履行能力,卻熱衷于同法律玩“躲貓貓”的游戲,且游戲規則是千變萬化、五花八門。有的轉移、隱匿財產,制造無履行能力的假象;有的利用銀行之間“待結算賬戶”和固定資產不入賬等手段來規避執行;有的利用破產的方式逃避執行等,導致法院“執行難”。一些“老賴”情愿工作和生活受限,也拒不履行還款義務。 去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向“老賴”打出11類37項懲戒“組合拳”,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監督體系,將會讓一些“老賴”無處遁形。特別是,去年11月頒布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一十三條明確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罰“老賴”,不僅破解了“執行難”,而且捍衛了法律尊嚴。必要時,法院還應運用傳訊、查封、扣押、凍結、拘留、判刑等強制手段,不能讓“強制執行”形同虛設,甚至淪為“老賴”欠薪不還的“溫床”。特別是,應用好用活《刑法修正案(九)》相關法條,對于那些有能力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老賴”,一律追究刑責,從重量刑,提高“老賴”違法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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