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指使學生偷拍躲在廁所內抽煙的學生,被拍到抽煙的學生一次罰款500元……近日,陜西榆林市華棟中學被指靠處罰學生斂財一事被媒體曝光,引起各界廣泛關注。 學校對學生違紀進行罰款的事并不少見,榆林華棟中學罰款的特別之處,在于罰款時間長,罰款數額大,甚至產生了學校對學生“每天罰金過萬”的說法。去年該校一名畢業生透露,學校對學生罰款一事屬實,而且至少已存在兩年之久,“拍照的人中有老師,也有教務處職工,甚至還有教務處專門派來的學生。學生抽煙如果被抓拍到,第一次罰款500元,第二次2000元;學校還禁止學生帶手機,如果被拍到,第一次同樣會被罰款500元,第二次就是2000元。” 動不動幾百上千的罰款,難道學校把這作為一項創收措施了? 人們往往會追問:罰款能發揮積極的管理效能嗎?罰款用到哪里去了?我覺得有一個更重要的問題需要追問:學校是否有權對學生罰款?應該說,不管罰款是否有用,不管罰款的用途是否規范,學校無權對學生罰款,應該在全國一切學校一律叫停這種罰款制度。 首先,對學生罰款是一種違法行為。《教育法》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的義務。學生的合法權益包括學生的財產權,學校、教師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行為,主要就包括損壞學生財物、沒收學生財物、亂罰款、亂收費等。 更重要的是,“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行政處罰法》規定,只有部門規章以上的規范性文件才有權設立,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在沒有法律法規或規章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學校無權自行作出罰款等方面的規定。《行政處罰法》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沒有法定依據,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現在,連企業的老板都無權對違規的職工隨便罰款,學校當然更不能對學生罰款了。 其次,對學生罰款也不符合教育的科學原理。對學生既需要激勵教育,也需要懲罰教育,教育部出臺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規定:“班主任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懲罰教育并不是可以沒有規范,應該遵循教育的科學精神。同時,根據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該規定還明確,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五種,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授權學校可以對違紀的學生進行罰款。可以說,學校對學生罰款是非法的。 三是,罰款給學生家庭增加了經濟負擔。學生不是生產者,他們的一切開支是由父母供給的。如果罰款不多,孩子們就可能從自己的生活費用、零花錢中節省;如果罰款多了,孩子就必須告訴家長,這實際上就是對家長罰款了。而一些不敢告訴家長的孩子則陷入“兩難”,可能產生惡劣的后果,或者因為缺錢影響生活,甚至被迫干出不道德的事。而對于家庭富裕的孩子,卻可能產生反作用:不就是罰款嗎?反正我有的是錢,于是違反紀律也無所謂了。 學校老師對學生罰款的問題時有發生,反映了部分教育者素質低下、教育無方,既不懂國家法律,也不懂教育科學,同時也因為教育主管部門對此持寬容態度,總是強調老師“出發點是好的”“是一個認真負責的好老師”之類,反映的是一些地方只管教育而不懂教育的尷尬局面。所以,當發生學校對學生罰款的問題,應該上追一級,落實教育主管部門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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