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淳安縣男子陳某因捕殺114只中華蟾蜍(俗稱癩蛤蟆),被當地森林警方帶走,引發網友關注。淳安縣森林公安局負責人對此回應稱,中華蟾蜍是“三有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捕獵20只以上即可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調查,下一步將移送至檢察機關,追究陳某刑事責任。 癩蛤蟆的身份竟如此“尊貴”,估計很多人都是頭一次聽說。可實際上,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年就發布過一個環境資源領域的典型案例——河南駐馬店村民王某因違法捕獵87只癩蛤蟆,被依法判處拘役三個月。該村民是我國因非法狩獵“三有動物”被定罪的第一人。 估計大多數人都不知道,不僅癩蛤蟆不能隨便捕殺,看似普通的麻雀、青蛙、壁虎、野雞、野兔、蛇類等1700多種動物,都屬于受法律保護的“三有動物”。 根據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并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私自捕捉1只(條)“三有動物”就算違法,捕捉20只(條)以上就構成犯罪,捕捉50只(條)以上就屬于重大刑事案件。 因捕殺癩蛤蟆、麻雀等獲刑,屢屢引發輿論關注,甚至被少數人誤以為是有關部門“小題大做”,恰恰說明很多人對“三有動物”的概念及相關法律一無所知。這也從一個側面表明,當前野生動物保護的科普和普法工作,做得還不夠到位。 改變目前不少人“拿麻雀不當保護動物”的認知誤區,需要各地尤其野生動物資源豐富地區的森林公安、林業部門、司法機關通力合作,加強宣傳與普法工作。同時,也需要公眾多主動學習和了解野生動物保護的相關知識。畢竟,這種學習既有助于保護野生動物,也能避免自己無意間踩到法律紅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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