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回家看看”成常態需“情法兼備”
2017-01-18 17:00:48?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修改后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將“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條文之中。但是,由于并沒有細化法律責任,也沒有附加具體的實施細則,這一規定一直面臨落地難的尷尬。(1月17日 《法制日報》) 常回家看看,喊了這么久,而且也“入法”,可現實就是,法律的執行效果并不讓人滿意。留守老年人、空巢老年人增多,依舊是不爭的事實;而一些為人子女者,或工作緊張,或生活壓力大,或距離遙遠,或者與父母有過節兒等等,不能或愿意回家陪伴父母,也是一種再正常不過的現象。 一方面,老人需要子女陪伴自己身邊,尤其是年紀越大,越需要照顧;另一方面,身為子女因為種種原因回不了家。這種現象,既有工作家庭條件所限,更有情感因素再里面。如,因家庭糾紛,兄弟姐妹間不和,甚至與父母也是老死不相往來。這樣的事情雖說是個案,也說明了一點:家家都有一本難念的經。 用法律給“常回家看看”,初衷不錯。但,法與情是兩回事兒。子女不回家看父母,從情理上和法理上都說不過去。父母訴諸法律解決,也有法律支撐,并且現實生活中,也有父母狀告子女不回家的案例。但是,這是極少數。大部分的父母,或因情感或因面子,往往不愿意“惹官司”上身。如此,法律的效應就體現不了。 有序的社會離不開法律保障,家庭的和諧離不開情感的維系。因此,筆者以為,能夠使“常回家看看”成常態,需“情與法兼備”。先說法,讓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常回家看看”能夠落地,需要相關法律的強有力執行。比如,勞動法等,讓子女能夠有帶薪休假的機會,能夠讓其放下心來常回家看看父母。須知,后顧之憂不解,常回家就只能“心有余而力不足”。 其次,親情是維系家庭和諧的支柱。身為子女,應該懂得感恩。父母的恩情大于天,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不孝敬父母,不常常回家看父母的理由。要知道,存在朋友圈里的孝的“警世恒言”,不僅要上心,更應該行動。同時,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多些“體諒之情”,也很重要,為員工的“孝心”放假,也是留住人心、留住人才的一大法寶。 總之,“常回家看看”,并非不能實現。不僅需要心動更需要行動。當我們為回不了家孝敬父母找出“千奇百怪”理由的時候,可曾想過,父母在這個世上的歲月還有多少?他們視我們為掌上明珠,甚至是他們一生的牽絆,而我們又為父母做了一些什么?回家看望父母、孝敬父母,是子女之責。想通了這些,又何至于抽不出時間回家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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