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期間,細顆粒物(PM2.5)未達標地級及以上城市濃度累計下降18%;到2020年,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比率達80%以上。12月5日,《“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正式發布,《規劃》中提出12項約束性指標。其中涉及環境質量的8項指標,是第一次進入五年規劃的約束性指標。(相關報道見A3版) 相比于以往,“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約束性導向更明確,體現了生態環境保護優先、管理趨嚴的理念與原則。一方面,約束性指標更多更全面,從過去的4項指標一下子增加到12項,增加了8項,涉及大氣、水體和土壤所有的環境要素。 另一方面,指標的設計更科學,更切合社會對環境質量的外在感受。包括地級及以上城市空氣質量優良天數、細顆粒物未達標地級及以上城市濃度、地表水質量達到或好于Ⅲ類水體比例,都是環境質量指標,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加以有效約束,更接近于民眾對環境的體感。 同時,這些指標相對于過去僅僅只針對污染物排放量的限制指標,不考慮地方環境容量、代謝能力,不考慮污染物的累積過程等,簡單機械的設計無疑更科學?,F實中,許多地方雖然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減排年年達標,污染卻年年嚴重,即因為約束失法。以環境質量作為約束的標準,有利于倒逼地方根據環境狀況,加大治污控排力度,扭轉讓環境適應排污錯位約束的局面,讓排污服從于環境質量,從而倒逼生產方式的轉型。 環境質量約束指標入規劃具有進步意義,導向更明確、約束更嚴格、限制更科學。與此同時,環境質量約束指標入規劃,既是生態環境保護觀念、理念進一步深化的表現,更是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瀕臨困境的必然選擇。如,《規劃》亦透露,全國化學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仍處于2000萬噸左右的高位,環境承載能力超過或接近上限。 新增加的8項環境質量約束指標,更像是生態環境的底線,空氣優良天數、地表水Ⅲ類等,都只是生態環境健康的臨界點,對照這些標準,許多地方的生態環境都患有多種“病癥”。78.4%的城市空氣質量未達標,公眾反映強烈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數比例占3.2%,部分地區冬季空氣重污染頻發高發。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水平亟須提升,排污布局與水環境承載能力不匹配,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大量存在,湖庫富營養化問題依然突出,部分流域水體污染依然較重。從這個角度而言,環境質量約束指標入規劃也是一種警示。 環境質量約束指標入規劃,理當成為地方生態環境的“體測標準”,自覺用以“查病治病防病”,大氣、水源、土壤污染較為嚴重的地方應加大污染治理與生態修復的力度,確保五年內環境質量全面達到規劃限制指標的下限,而生態環境相對優良的地方也應更突出保護,避免重蹈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轍。 當然,約束指標重在約束,推動“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的落實,具體的部署與指標的約束,與地方政府及主要負責人的生態環境審計、政績考核、損害環境追責等結合起來,讓地方生態環境治理與保護的底線成為發展不可逾越的紅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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