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日前結束了公開征求意見。在為期一個月的征求意見過程中,個人信息安全如何保護、快遞丟失如何賠償、職業打假是否適用條例等諸多話題引發關注。在電信詐騙頻發的背景下,其中的“未經消費者同意不能打推銷電話”,尤其引起了關注。 征求意見稿明確,經營者應當確保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和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其中特別強調:“未經消費者明確同意或者請求,經營者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或者撥打商業性推銷電話。”根據這句話,直接的意思是,以后電話推銷將不可以了。但在事實上,消法實施條例能終結電話推銷嗎? 一段時間以來,“山東徐玉玉事件”仿佛打開了一扇窗,讓人們看到電信詐騙的可惡,而隨后頻頻發生的類似事件,更讓人們看到了在電信詐騙這條鏈條上,存在著層層失守。在現實中,相對于電信詐騙,更常見的還是電話騷擾;而在電話騷擾中,最為常見的還是電話推銷。如果電話推銷得到遏制,不僅人們耳根清凈不少,而且電話騷擾乃至電信詐騙,也將隨之減少。 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的《廣告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即將體現的內容,早就存在于《廣告法》中,而消法實施條例的強調延續了法律精神,只能算是重復強調。 《廣告法》明確的未經同意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得到堅決的實施了嗎?在現實中人們分明看到,電話推銷不僅沒有得到遏制,反而存在愈加泛濫的現象。一年多以來,人們也看到了《廣告法》在其他一些非法廣告內容上的出手,可面對電話推銷,就是沒有看到《廣告法》發揮作用,也沒有看到有關部門以法律為武器,來維護消費者的耳根清凈。 面對著悠悠前事,消法實施條例要避免成為翻版的廣告法,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就必須把落實法律精神,維護法律權威,放在最突出的位置。在維護消費者權益中,有關方面承擔著重要的,甚至最重要的作用。而這必然要求有關方面勇敢地承擔起自己的使命,堅決用法律維護消費者權益。果能做到這一點,電話推銷自然能夠成為過去時。 在很多時候我們并不缺少法律,缺少的只是法律的執行。人們不能不擔心,有關方面會像選擇性執行廣告法一樣,也會選擇性執行消法實施條例,在一些關鍵條款上,比如“未經消費者同意不能打推銷電話”上,還是采取不理不問的態度。換而言之,消法實施條例未必能終結電話推銷。就當前表現的端倪來看,有關方面在有為有力上,還沒有讓人眼前一亮的表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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