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慣在鏡頭下執法關鍵在于“習慣”
2016-07-29 10:38:12?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邢曉宇 我來說兩句 |
近日,公安部舉辦了全國公安機關規范執法視頻演示培訓會,針對民警在現場執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拿出了應對規范,指出民警執法時,面對群眾圍觀拍攝,在拍攝不影響正常執法的情況下,要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強行干涉群眾拍攝,奪取拍攝器材,或強行要求刪除。同時,再次強調了關于出示人民警察證的問題。 應當說,公安機關通過規范執法培訓,對執法過程中涉及的法律要求、處置流程、行為舉止、策略技巧等,作出了明確、可行、可操作的規定,讓民警知道了在執法過程中什么事情該做,什么事情不該做,什么話該說,什么話不該說,也給廣大群眾進行了一次普法,明白了怎么去配合警察執法,是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 事實上,“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本該是規范執法的標準動作,并不是新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在“總則”里就明確“人民警察必須接受人民的監督”,在“執法監督”再次強調,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除了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和行政監察機關的監督,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監督,還“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這是警察前面的“人民”二字所決定的。 長期以來,廣大人民警察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治安秩序和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用實際行動兌現了“人民公安為人民”的莊嚴承諾。但也應該看到,一些地方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執法不規范,拒絕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的情況。遠的不說,就在一個月前,鄭州市剛剛發生執法民警粗暴搶奪記者照相機事件。一中年女子在鄭州市大石橋一眼鏡城內不幸墜樓身亡。記者趕到現場后,站在警戒線外五六米遠的位置拍照,并未影響辦案,也沒違反任何法律法規,仍被幾名身著制服的民警強搶相機,并威脅要以妨礙公務拘留記者。 對于圍觀者來說,法無禁止即可為,只要不影響民警辦案,只要沒有闖進警戒線,不但可以圍觀,還可以拍攝,這是法律賦予一個公民對執法者進行監督的權利;對于執法者來說,“法無授權即禁止”。如果是出于案件保密的需要,完全可以采取拉警戒帶、人墻等方式進行隔離,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未成年人信息的,可以告知拍攝者自行刪除,嚴禁外泄。但如果沒有違反上述規定,僅僅是拍攝你的執法,只要執法過程是陽光的,規范的,就沒理由不讓拍攝。 當然,并不是說不讓拍攝,執法過程就一定有問題,也許只是公安工作的性質形成的慣性思維,我做什么沒必要讓你知道,更沒必要告訴你;也許是做的事情不方便或者不想讓人知道,你把鏡頭對著他,他自然認為你是在挑戰他的權威,是在和他過不去。想想看,人民警察從事的是公務活動,公務活動理所當然要接受社會監督,如果連群眾圍觀拍照都如臨大敵,還談何秉公執法,辦事公道。 除了圍觀拍照,一直遭網友詬病的還有警察執法要不要出示身份證的問題。其實這個問題已經是老生常談了。當初公安部通報公安機關統一配發使用人民警察證有關情況時,早已明確:如果群眾有要求,雖然你穿著警服執法,但是我還需要再繼續確認,可以要求著裝警察進一步出示警察證件確認,這個時候人民警察要主動及時地出示。這是因為,對于公安民警來說,持有和出示人民警察證意味著一方面他要依法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另一方面,他也必須切身遵守法律法規,嚴格約束行為舉止,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如果通過規范執法演示培訓,讓公安機關的執法規范化并讓這種規范執法成為民警日常執法的自覺行為,無異是一件讓民警有底氣,百姓也受益的大好事。但歸根結底,這一執法規范化的生命還在于執行。在人人都有照相機(手機),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你越規范,執法的公信力就越高。習慣在鏡頭下執法關鍵在于“習慣”。(文/賓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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