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今年的主題是“新消費我做主”。若以時間論,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至今也已施行了兩年。 然而,我們仍不得不以復雜的心態面對這個日期。一方面,“3·15”的維權高效是可以想象的,在這一天,不僅有央視“3·15”晚會的專項打假行動,會有職能部門集中的投訴處理和消費提醒,甚至連企業與商家也極力傳遞出“消費者至上”的經營理念;而另一方面,我們所面對的,可能仍是一個不那么讓人放心的消費環境。譬如,今年央視“3·15”晚會啟動后,與網絡購物相關的投訴已占到全部投訴量的四分之一,成為數量最大的熱點投訴。 “3·15”本身,并不能帶來消費環境的改變,它只具有短期的消費者權益救濟力。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施行,賦予消費者更多的維權底氣,但依舊不夠。因為,即便消費者擁有現行的制度與法律支持,對一些領域的維權仍無法開展。就如數量巨大的網絡購物投訴,往往是費時費力。緣何如此?自然是常態高效的消費者維權機制仍未形成。 毫無疑問,我們已生活在一個“新消費時代”。各種新型的消費方式、消費渠道、消費領域紛至沓來,公民的消費觀亦在改變。我們希望擁有一個法定且強大的權益保障機制,但事實卻往往不能盡如人意,比如市場競爭仍不充分,比如日常的市場監管仍顯乏力。 新消費時代,我們究竟需要一個什么樣的“3·15”?“3·15”不應該只是一個日子,更應該是每天都可以踐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在強大的商家面前,消費者總是顯得弱小而無力,要逆轉這種不正常的市場關系,就要將消費者的維權成本轉換為商家的侵權代價,轉化為監管者的失職責任,并形成清晰與剛性的制度安排。而比這更關鍵的,是整體提升對消費者權益的重視程度,讓消法剛性落地,讓消費者權益保護沒有死角。什么時候,我們才能不需要把3·15作為維權的時機?要縮短距離,不妨從3·15出發,讓消費者權益保護成為常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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