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濟南市委常委會審議通過《關于支持黨員干部干事創業建立容錯免責機制的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在改革創新、推動發展中出現的工作失誤或無意過失,給予減輕或免除相關責任,其中對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干部,不影響其提拔任用。(3月3日新華社) 為鼓勵干部干事創業,不少地方都在探索建立黨員干部干事創業容錯免責機制。容錯機制的出臺,這對改變目前干部隊伍中存在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不良心態、提高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無疑具有重要意義。不過,要想使容錯機制真正發揮好讓干部放開手腳干事的激勵作用,在推行過程中還必須做到“兩銜接”: 其一,要與現行法律規定銜接。容錯機制的出臺,并不是意味著某些領導干部可以享受法外特權,而是要求干部在干事創業時,要依法行權,依法創業,做到法無規定便禁止,對一些法律有空白的特殊情況,必要時可以考慮使用行政應急性原則,這也意味著:合法是前提,容錯是例外;干部在干事創業時,要盡量使用法律授權,走法定程序,重大事項一定要進行民主決策,有條件的部門,要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讓所有決策在做出前都過一遍法律的“篩子”,以免出現重大失誤。 其二,要與現行政策銜接。容錯機制,體現了對普通干部干事創業的一種激勵和呵護,但使用該項制度時,要做好與現行政策的銜接工作:一是在從嚴治黨的政策要求下,要盡量使容錯機制的使用具有現實可操作性,即要盡量將有關標準和要求細化,以利于干部參照執行,防止有些干部打著干事創業的名行違法亂紀的實;二是在以人民為中心的干事創業要求下,對干部哪些錯誤可以容許,在制定具體執行標準、設定相關程序時要盡量邀請有關專家和市民代表的參與,以利于提高容錯機制實施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三是在打造“陽光政府”的要求下,要將容錯機制實施的前提條件、具體的執行標準和程序等一一對外公開,必要時也要給予市民一定的話語權等。 總之,在推行該機制時,只有未雨綢繆,提前做好制度與現行法律規定、政策的銜接工作,才能避免節外生枝,防止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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