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協管員被授“貼條權”的做法,昆明交警給出的解釋是,協管員貼違章停車告知單并不是罰單,也不是處罰,只是對違法行為記錄,其性質和公民舉報違法的性質是一樣的。筆者認為,協管員被授“貼條權”未嘗不可,不僅有利于緩解交通亂象,也可以補充警力,是現實矛盾下的必然選擇。 雖然協管員不具備執法權,只承擔輔助執法,但是這些協管員作為普通公民,卻擁有監督權和舉報權,對違停車輛進行拍照取證,將相關證據提交交警核實處理,這樣的行為不僅緩解了交警工作壓力,也可以倒逼交通秩序好轉。況且,協管員僅僅是對違停進行拍照,并沒有進行處罰,所貼的單子也只是告知單,告知車主及時去交警部門核實和接受處理,并非帶有處罰性質的處罰單;再者,協管員拍攝的證據資料,也會經過警方核實,經交警部門專業法制人員核實后確定違法行為的,才會依法進行處罰。也就是說,車輛是否違停,如何處罰,協管員沒有參與權,也沒有決定權,而是完全由交警依法處罰。如此嚴格的處罰程序,如此規范的操作,公眾對此大可放心。 在整治違停等交通違規行為時,不必拘泥于程序,更應該注重現實效果,只要有利于交通暢通、公眾通行,賦予協管員“貼條權”有何不可?(福建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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