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報道,江西省撫州市東鄉縣看守所及其上級部門因為同一事件接連被舉報。第一次被舉報的是東鄉縣看守所副所長雷榮輝。在接受了社會人員何良貴一條軟中華香煙后,2015年5月2日晚,雷榮輝私自將社會人員何良貴和一名女子“露露”帶進了看守所。在看守所的伙房內,服刑人員、32歲的何玉玲(男)接受了“露露”的性服務。 事后,有知情者向上級部門舉報了雷榮輝。警方調查認為,雷榮輝利用在看守所值班時的便利,收受社會關系人的香煙,非法安排留所人員“會見”,特別是安排“社會失足女青年”在看守所內進行賣淫嫖娼活動,雷榮輝同志的行為已構成違紀——是違紀,而不是違法,更沒有涉嫌犯罪,因而,雷榮輝還是“同志”。記者所看到的警方內部處理材料上就是這樣寫的。雷榮輝因此所受的處罰是:免去東鄉縣看守所副所長職務,黨內嚴重警告。 但是,有律師質疑:普通人介紹容留賣淫都涉嫌犯罪,為何雷榮輝只是違紀?而且雷榮輝將何良貴和“露露”私自帶進看守所,已經涉嫌玩忽職守,有涉嫌犯罪的可能,與“違法”的標準完全吻合。即使僅僅符合“違法”的標準,此事也不該限于“內部處理”。女子“露露”因此事所受的處罰是拘留,比雷榮輝同志所受的處罰要重。但是我們以往所見的同類案件處理中,組織和容留賣淫者所受制裁要比賣淫者重。這是不是“內部處理”給雷榮輝帶來的好處? 如果不是有知情者舉報這個處罰畸輕的“內部處理”,大部分“外部人”還不知道,事涉法律,關乎公共安全,居然可以“內外有別”。 “內部”不是法外之地,事涉法律而避開法律程序作“內部處理”,實質上是法外施法,架空法律,戲弄法律,為法治國家所不容。雷榮輝案,是不是違法行為“內部處理”的最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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