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12月17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全國法院首次試行“微信庭審”,利用微信辦案群進行庭審詢問。報道稱,鄭州中院還將探索從“互聯網審判”到“互聯網 立案 送達 審判 執行 服務 管理”的工作新模式。 這則消息立即引發社會熱議,法律圈內對這種庭審形式的創新更是褒貶不一。 今年以來,“互聯網 ”這一概念被廣泛應用到各個行業。如報道所言,借助“微信庭審”方便了當事人,減輕了法官開庭的負擔,看上去似乎有其合理性。但是,“微信庭審”的創新之舉,至少在兩方面是存疑的。 其一,“微信庭審”在程序上是否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授權?通觀我國的訴訟法律和相關司法解釋,盡管對電子證據有明確的規定,但依托微信等互聯網平臺作為審判程序的載體,尚無法律的規定和授權。雖然我國訴訟法規定二審案件可以不開庭采取書面審理形式,但“微信庭審”是否等同于書面審理,法律上同樣未予明確。 其二,將“微信庭審”作為一項擁抱“互聯網 ”的制度創新,是否符合司法審判的基本規律或當下司法改革的大方向?眾所周知,如同醫生看病,司法同樣強調“親歷性”,這要求法官親身經歷案件審理的全過程,直接接觸和審查各種證據,直接聽取訴訟參與人的言詞陳述和質辯,從而形成對案件事實的“內心確認”。作為本輪司法改革的“牛鼻子”,落實司法責任制的關鍵也在于司法人員能否真正做到“親歷”“親為”。 “微信庭審”看似法官與當事人直接對話,但依托的卻是電腦和手機。當事人何種語速、何種表情都被“屏蔽”掉,提交證據的真實性更是難以判斷。 食物再怎么精細、進化,中國人的筷子也仍是“兩根棍子”。改革需要創新精神,但一些基本規律不可違背。對司法這樣有著自身獨特規律的事物,一味擁抱“互聯網 ”未必可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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