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媽不好惹”,立法前就該想到
2015-10-16 08:40:04?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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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廣州市公園條例》正式實施,明確規定公園歌舞噪音超過限值,將會面臨最高1000元的處罰。然而,記者連日巡訪多個公園發現,公園內噪音超標的情況仍然存在,但公園工作人員最多就只是勸導了事,并沒有真正開罰,有一線工作人員向記者低聲嘀咕:“大媽不好惹”。(10月15日《廣州日報》) 一句“大媽不好惹”,讓我們非常直觀地體會到公園執法的尷尬,其實,其中的執法難度,我們也不難想象。一方面,公園管理者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執法者,只是被行政法規賦予了公園內的執法資格,這決定了其在執法中缺少強制手段;另一方面,大媽們往往成群結隊、人多勢眾,不排除有的大媽還會胡攪蠻纏,管理起來絕非易事。公園管理者定是郁悶至極:面對“神一樣的對手”,卻沒有霹靂手段與執法指引,這讓人怎么管? 曾被寄予期望的“限噪條款”,在實踐中成為一紙具文。法規的虛置,固然有執法軟弱、卸責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法規本身缺乏細化條款與可操作性。有一個正面范例可資對照。2013年,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公園條例》,根據該條例,11個市屬公園選配執法人員119名,由市政府頒發全市統一的《行政執法證》,執法中統一著裝,佩戴標志識及配備相應裝備,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以及相應的處罰單。事實證明,北京市各大公園對執法責任落實得很好。 可見,類似法規的落實,靠的是有針對性的預設安排,這就包括對執法主體的規范,對執法對象的分析,對執法標準的設定,對執法路徑的明確。粗線條的簡單立法,雖然也讓人看到了解決問題的良好初衷,卻因為精細化程度的低下,導致法規流于形式。現在《廣州市公園條例》連“公園內音量高到多少才算違法”都沒有明確說法,讓公園方拿什么法律依據去執法呢?至多也就是看不下去時,出面勸導一下,但要明確地說,這種勸說行為壓根算不上執法。 立法是一件嚴肅的事情,也需要耗費一定的公共資源,一旦法規被虛置,將造成極壞的負面影響。為避免法規淪為一紙空文,在立法前就應該做好提前量,將現實情況想得更加復雜一些,把規則條款設定得再細致一些。《廣州市公園條例》的天然缺陷,正是今后各方立法行為中需要吸取的教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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