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發展到今天,我們既要堅守傳統美德,也要對物質獎勵“脫敏”,只要用得其所,有利于道德養成,適度獎勵有何不可?】 在《廣州市拾遺物品管理規定》征求公眾意見3年多后,日前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規定》明確,處理無人認領的物品后,公安部門按拾獲財物價值10%的金額對拾得人給予獎勵。 在追求效率的當下,一項地方規章征求公眾意見長達3年并不多見,要不是辦事太拖拉,就是爭議太大。對于這個規定,顯然后者的可能性更大。2012年2月初,當“征求意見稿”掛上廣東省公安廳官網之后,立即引起圍觀。制度安排物質獎勵,對于唱著“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邊……”長大、視拾金不昧為天經地義者,其顛覆性不啻于價值觀再造。即使經過3年多的民意準備,如今出臺,爭議一樣有。摒除道德潔癖,用更務實的態度審視,事情也許沒那么糟。 回歸爭議本身,不妨先回答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該不該給拾遺者一定的金錢獎勵作補償?拾遺者拾到他人遺失財物之后,既要替失主妥善保管財物,還要四處尋找失主或將拾物交到公交機關,需耗費一定的時間、精力乃至金錢,給一定的金錢作為獎勵也好、補償也好,于情于理并不違和。 第二個問題,失主愿不愿意給拾遺者金錢作酬謝?如您所見,在各類“尋物啟事”中,“必有重酬”“當面酬謝”之類的承諾幾乎成為通用范式。這表明,大多數失主為尋回失物是愿意付出物質代價的,畢竟能找回90%失物也算是萬幸。“自愿原則”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這一原則在拾金不昧獎勵上同樣適用,廣州只不過是將其具體化而已。 第三個問題,“拾金不昧獎10%”規定之總效用是正是負?說白了,就是它對拾金不昧之風有沒有正面促進作用?可以肯定的是,它對兩個極端——“拾金必不昧”與“拾金必昧”者影響不大,但對在“昧”與“不昧”間搖擺者有一定的正面激勵效用——物質與道德的雙重收益,有時會成為改變行為軌跡的拉因。隱匿拾物,于心不安;全部歸還,于心不甘;適度“返點”,兩得其利。可見,總效用是增進了。 再將視野拉闊,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物質獎勵在其它領域早有先例。譬如廣州現在實施的《廣州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實施辦法》就規定,因見義勇為犧牲的獎勵標準為100萬元。這種規定全國各地都有,公眾對此并沒有異議,何以對拾金不昧就不能獎勵?事實上,一些國家對此類行為也有法律明確,如日本《遺失物法》和德國《民法典》都規定,拾遺者有權向失主請求報酬,并規定了最高限額。 當然,仔細推敲,《規定》還有一些細節需要完善。比如“對有主失物,失主領回時,可自愿按遺失物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金不昧者”,這個“可”字就很有必要作進一步解釋,否則難免有糾紛。社會發展到今天,我們既要堅守傳統美德,也要對物質獎勵“脫敏”,只要用得其所,有利于道德養成,適度獎勵有何不可? 連海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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