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來自廣西柳州、河池等地的17名驢友在廣西金秀瑤族自治縣忠良鄉長灘河自然保護區露營與外界失聯。次日,金秀縣方面透露,17名驢友已于6日上午和救援人員取得聯系,并轉移至安全地帶。該縣公安局民警介紹,長灘河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域十分危險,禁止游客進入。有作者撰文提出,驢友未經批準,自行進入長灘河自然保護區,應該承擔責任,包括要為救援費用埋單。 驢友遇險之后被救出,要不要為救援費用埋單?這不是一個新問題。作為納稅人,我也覺得驢友應該為自己的不當冒險行為埋單,而不能由其他無辜的納稅人埋單。但是也要看到,如果要求驢友埋單,雖然合理,卻沒有法律依據。僅舉一例:2011年10月,14名探險驢友違規穿越四川阿壩州四姑娘山陷入險境,僅四姑娘山景區管理局就出動人員300多人,耗費了大量人力財力,汶川、臥龍、理縣等各方也在積極救援,持續數天的搜救成本高達11萬元,全部由財政埋單,只有其中的9名登山者向登山協會繳納3600元救援費及500元罰款。 對于驢友遇險救援由誰埋單的問題,大部分人的意見是,驢友違規探險,應該能夠預見行為的危險,其后果理所當然應該由自己承擔,而不能過多占用國家稅收和社會資源,因此,公共財政不應為驢友的個人行為埋單。也有不同觀點認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公民陷入危險境地,政府有無償救助的義務,這也是世界各國公認的尊重生命權的一種表現。政府管理社會,并不能以責任劃分經濟負擔,即使火災是由公民自己造成的,政府組織救火還是免費的;政府對于跳樓自殺者的救助,事后也并未要求自殺者付費。 上述兩種說法,都各有各的道理,其實背后存在一個“界線”問題。一是,當政府財政富裕時,應該把免費救援作為一項公共服務,而當政府尚不富裕時,對于驢友自己責任造成的救援,是可以向驢友收取全部或部分費用的;二是,政府向公民收費,必須有充分的依據,一是法律規定,二是民事合同,如果這兩者中一個也沒有,卻在搜救后宣布“收費”,顯然理由不足。而且,從合同角度看,如果有收費合同,搜救者也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最終人沒救出來,還要不要收費? 所以,對于政府救援驢友的費用埋單問題,現在只有兩個處理辦法:一是抓緊制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政府救助的費用承擔辦法,政府依法救援,也依法收費或者不收費。二是,在明確政府救援義務的基礎上,對違規的驢友依法進行處罰,可以進行行政處罰和經濟罰款。這也有點“兩筆賬分開算”的意思:政府依法承擔救援責任,公民依法承擔違規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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