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省人社廳召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支持高水平大學建設”征求意見座談會。據悉,廣東省在全國首次提出向高校下放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職稱評審、薪酬分配、流動調配“五個管理權限”,項目之多、力度之大、范圍之廣,在全國開了先河,多項政策舉措引領全國、走在前列。這意味著,廣東高校將可自評職稱、自定薪酬。 雖然《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但是,據實而言,高校的所謂辦學自主權,受行政權力鉗制得太多。落到嚴謹的人事制度層面,主管部門的各種規章更是形如緊箍咒,長此以往,不免生出諸多弊端,譬如職稱評審跑關系、薪酬分配按資排輩,政策的激勵效應漸次淡然。在打破教師資格“終身制”的大背景下,高校人事制度確實到了改革調整的時候了。 在現代大學制度下,高校的崗位設置、職稱評審、薪酬分配等等,都屬于辦學自主權的范疇,在學校內部由學術委員會等組織審定或評議。但在我們的政策框架中,由于人事政策的背后直接牽連著人事關系與財政支出,很多事項都被大一統地收歸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控制。由此,一方面行政權力干擾著學術權利;另一方面,讓大學的辦學體制愈來愈僵化,根本上不利于高水平大學的建設。 改革既是對不同群體利益的重新調整,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作是一場“削權革命”。而改革的旨歸在于通過簡政放權來釋放和激活社會活力與市場活力。從這個意義上說,廣東省向高校下放“五個管理權限”,可謂是改革向前推進了一大步,其既實現了政府部門的簡政放權,又尊重了大學的辦學自主權,同時還會由此釋放大學的辦學活力。一舉三得的利好政策,應該被輿論點贊。 當然或有人會擔憂:將“五個管理權限”下放給高校,在大學校園內各種形式的腐敗不絕于耳的當下,是否會讓高校徒添亂象?靜態來看當然有可能,不過,按照責權利對等的原則來看,賦予了高校自主的相關人事權力,其必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簡而言之,當一所大學的董事(理事)、管理者以及全體教職工的切身利益,都跟這所大學的聲譽相掛鉤,且這所大學的聲譽好壞,能夠通過內部人事政策所影響,或將激發出活躍而正向的辦學合力。 進一步說,將“五個管理權限”下放高校,大學的民主管理水平就有了提高的可能。賦權之后的大學,只有通過董事會(理事會)和學術委員會來行使決策權和評審權,才能公平公正、令人信服。大學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大學董事會(理事會)擁有決策權,學術委員會的學術權利得以彰顯——這難道不是更富效率與質量的現代大學制度圖景嗎?從這個意義上看,廣東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說其為構建現代大學制度奠基一點也不為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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