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來多地出現電梯傷人事故,不少人都談“梯”色變。據不完全統計,僅7月以來,全國就發生多起“電梯吃人”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新電梯比較多,基本都是2003年以后增加的,但若不注重維修、保養等問題,未來電梯風險會越來越大。 坦率地講,“吃人”、“傷人”的其實并不是電梯,而是對電梯負有質量把關、維修保養等安全責任的人。生產方該嚴格按圖紙生產并為質量把關的,沒有把好質量關,商場、物業等使用方該按時維修保養并安全檢查的,卻沒有做到位,維保方該盡到定期維修保養的,卻沒盡到責,在電梯已經出現安全隱患時該及時關停電梯并警示提醒的,卻遲遲不作為。 多地頻發“電梯吃人”事件,拷問脆弱的公共安全防線。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2014年全國共發生49起電梯事故,37人死亡,其中18人是電梯的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其余為電梯乘客。 電梯屬于特種設備,受專門的《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范。《特種設備安全法》明確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電梯維保方也是責任主體之一。維修保養對于電梯安全順利運行至關重要,實際上,不少電梯事故都與電梯使用單位、電梯維保方疏于維修保養和安全檢查有著直接關系。 電梯事關公共安全,“電梯吃人”事件不能賠錢了事,而應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方的法律責任。電梯事故致人死傷的,可以適用《刑法》。《刑法》第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電梯維修保養不當,保養人員違章操作的,可能涉嫌重大責任罪。電梯事關公共安全,致人死傷的電梯管理方,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明確了“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過失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此外,如電梯本身存在質量問題,則電梯生產廠家要承擔產品責任。對于電梯這種特種設備負有監管職責的質檢部門,如存在玩忽職守的,也要承擔行政責任。 鑒于電梯已經廣泛使用,人們的日常生活已經離不開電梯,電梯既屬于特種設備的范疇,同時又是在人們日常生活廣泛使用的乘載工具,有必要在《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基礎上,專門制定一部“電梯安全法”,具體明確電梯生產商、使用者和維保者及安全監管方等各方的安全責任,明確電梯安全管理的流程和要求,完善電梯監管體系和具體的問責機制,明確電梯安全事故中責任方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完善電梯日常安全管理的考核機制及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理機制等。 頻發的“電梯吃人”事件,暴露了電梯這種特種設備的安全短板,也倒逼電梯安全立法和執法的升級。有必要進一步完善電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真正把電梯安全管理納入法治軌道,把電梯運行鎖定在制度的軌道里,從根本上遏制“電梯吃人”慘劇的頻發態勢。(福建日報) (作者系司法部《中國司法》雜志總編、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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