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替考案考生應予頂格處罰 殷國安 首先要說的是,這樣的處理結果我們很不滿意,因為高考替考是最嚴重的高考作弊事件,對整個高考的公平性的沖擊也是最大的。但遺憾的是,過去的《刑法》沒有涉及“替考罪”,而準備多年的《考試法》也未出臺,處置替考的唯一依據就只有教育部33號令了。因此,對這種替考行為的懲處,只是在行政處分的范圍內,根本不能達到懲前毖后的目的。 正因為如此,對于高考替考入刑的呼吁聲浪很高,表達了全國上下同仇敵愾的心情。而且,這種要求已經得到了國家權力機關的呼應,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新增的“替考罪”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嫠嘶蛘咦屗舜孀约簠⒓拥谝豢钜幎ǖ目荚嚨模幘幸刍蛘吖苤?,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比绻疤婵甲铩闭饺胄?,這應該是最后一次運用行政手段處置替考問題吧?下一次再發生替考,就必須“刑法伺候”了。 在這樣的嚴峻形勢下,即使是最后一次依據教育部33號令處置替考罪,顯然也需要“用足政策”,頂格處罰。對于7名被替考的學生???年國家的各種考試,盡管我們也不服氣,但根據教育部第33號令的第九條的規定,也只能如此了。但對于替考的7名學生的處理是,“對5名在校大學生,已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其所在學校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2名已大學畢業并參加工作的,通報其戶籍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作出相應處理。”這里只是說了一個處理程序,具體的處理結果似乎還需要等所在學校的研究,這樣的說法是不能讓人滿意的。 根據教育部第33號令第十二條規定,在校學生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這里就應該責成有關學校給予7名替考者頂格處罰,予以開除學籍,而不是再等他們回去研究,甚至研究出一個新的處理辦法。 事實上,當江西替考案一發生,教育部就已經明確表態說,“對參與作弊的在校大學生,還將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教育部的公開表態應該兌現。這里可能有一個新情況,就是那2名已經畢業的大學生是否適用開除學籍的處分,這一點江西方面應該請示教育部,是否注銷其已經取得的畢業證書。 通報還要求對替考學生的“處理結果報教育部考試中心,并向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通報”,這也是不夠的。對于這起引起全國關注的替考案的最終處理結果不能只向上級報告,而必須向社會公開。這不僅是滿足公眾的知情權,還要滿足公眾的監督權,他們還要評判最后的處理是否合規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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