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溯源亂象攪渾食品安全
2015-06-24 09:16:16?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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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調查發現,各地食品溯源體系標準不一,由企業自建的食品溯源平臺缺乏監管,變相衍生出了借助溯源碼魚目混珠、以次充好的亂象。有的食品張冠李戴,亂貼追溯碼;部分原產地品牌的溯源碼,變成了企業的牟利工具;消費者能查到的溯源信息也是參差不齊。更有甚者,企業提供追溯碼的定制服務,200萬個起定制,價格為0.02元~0.08元/個,產地等追溯信息卻完全由定制方自行掌握。(6月23日《新京報》) 今年的全國加強食品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副總理張高麗、汪洋都分別對食品安全作重要批示,其中提到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建立食品質量追溯體系。良性的食品溯源機制,對公眾重拾食品安全信心,對監管部門在追責過程中查清責任主體,理清各方責任有著至關作用。而張冠李戴,亂貼溯源碼,低價出售信息混亂的溯源碼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既讓消費者深受其害,蒙在原產地,原裝進口的鼓里,又加大監管部門查處難度。因此,整頓食品溯源亂象,重罰擾亂溯源機制的始作俑者,構建權威的食品溯源平臺或機制,具有現實性和緊迫性。 亂貼溯源碼和原產地碼,至少構成欺詐行為,消費者享有“退一賠三”的索賠權利。進而言之,如果亂貼溯源碼的食品被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話,消費者可獲得更高的賠償。根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或生產者索賠。生產者或經營者明知而為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主張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且不低于一千元。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15日發布10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其中的劉新訴陜西立新藥房買賣合同糾紛案,認定經營者出售假冒其他批號的保健食品,屬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消費者有權請求退還貨款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由此,相關部門在執法、司法中應有所突破,將亂貼食品溯源標示的行為認定為生產、銷售不安全食品,支持消費者的十倍索賠,加重造假者成本。 另外,食品溯源標示相當于食品的“出生證”,必須像對待自然人的出生證那樣,對溯源碼、溯源標簽及溯源信息系統嚴格管控。嚴禁無資質者隨意參與市場經營和標準制定,制造出魚龍混雜,公信力低,信息殘缺的溯源標示或體系。而且,亂貼溯源標示,顯然系明知故犯、不問事實地對食品做虛假廣告和背書的行為。不管是積極參與還是未盡到溯源義務責任下的消極被動參與,生產者、經營者、亂貼溯源碼者、疏于管控者,均具有嚴重過錯,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譬如,隨意給食品加貼溯源標示的行為,等于改變產品身份,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屬于虛假廣告,除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外,還應依法承擔對消費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食品溯源亂象,突破誠信底線,擾亂市場秩序。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的初期階段,絕不能當成小事對待,否則,這種機制將因先天不足難以持續,無法對食品安全形成助推作用。打擊造假者,除嚴格執行現有法律,加大懲處力度外,還應探索建立統一標準,統一平臺,統一體系的溯源機制,形成全國一盤棋局面。做到追溯系統與監管部門數據平臺的對接,防范擅自修改標示的行為。同時利用科技手段,通過分析產品所含礦物元素、同位素等判斷真實原產地,并加大抽查、監管力度,讓造假者無路可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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