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判死刑需理性看待
2015-06-18 17:35:59? ?來源:東南網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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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朋友圈突然被廣大網友刷屏:“建議國家改變販賣兒童的法律條款拐賣兒童判死刑!買孩子的判無期 !”相關話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爭議,大量網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臺表態支持一律死刑,法學界、社會學界則多從專業角度提出反對意見。事實上,拐賣婦女兒童情節嚴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國不是沒有先例;至于“是否該一律判死刑”,則成為爭論的焦點所在。(6月18日,新華社) 人們在認識事物的過程中,容易受到感性因素的過度影響,網友對拐賣兒童的危害了解至深,對拐賣兒童者深惡痛絕,因而就認為,通過對于拐賣兒童則判處極刑,就可以有效減少拐賣兒童者的數量,來保護兒童的健康成長。但是,法律是社會的準繩,法不容情,如果法律過分被民意或感性所裹挾,對于社會穩定甚至會產生負面影響。 其一,任何刑罰都必須遵循“刑罰對等”的基本原則。并不是每位拐賣兒童者,所犯下的罪責都適用死刑。對于某一個拐賣兒童的具體犯罪主體來講,他的犯罪行為都具有個體差異性,如果不加調查、不假思索,無視情節輕重而一律適用“死刑”,那么這樣的刑罰不免有過度簡單化之嫌,可能會提高拐賣者做出對社會最壞、對自身最好行為的選擇概率。 其二,限制并縮減少死刑范圍是法律的發展趨勢。生命是人最重要的財富,死刑作為最嚴厲的一項刑罰,只有對犯了極嚴重的、不可饒恕的人才可施行。從世界范圍看,逐步減少并廢除死刑是人類法治進步的趨勢,那種單純期望“懲惡需用重典”的時代已是過去。伴隨人類文明程度提升,目前全球已有77個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明確廢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剩余82個保留死刑的國家,多數也從范圍、程序和對象等多方面嚴格限制死刑的適用。 其三,法律的目的在于懲罰犯罪者也在于拯救犯罪者。對犯罪者適用刑法,一方面是將其與社會隔離而阻擋其違法犯罪行為的繼續發生,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通過勞動、教育等方式途徑來教育感化犯罪者,以讓他們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重歸社會。如果對于拐賣兒童者一律適用死刑,則是剝奪了他們悔改的機會。 除此而外,我們不可忽視一點,就是犯罪行為除了有主害之外,還對于社會有次害,即父母擔心自己孩子被拐賣的擔憂。從這一點上來看,家長因自己孩子有被拐賣的風險,而增加對于照看孩子的小心程度,也有助于減少拐賣兒童行為的發生。因此,社會對于拐賣兒童判死刑的輿論雖然喧囂甚上,但是作為立法者的角度來看,更應當理性看待對于拐賣兒童著的處理問題。單純指望“一刀切”的嚴刑峻法來打擊拐賣兒童者,實無必要,施行中也是弊大于利,因此還需立法者審慎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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