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失蹤”事件中,商業銀行的對策是將更多的責任推到“內鬼”身上,以及儲戶個人風險意識方面,而不愿承擔更多的企業責任。這樣做的好處,固然是商業銀行眼前或許能夠逃避賠償責任,而就長遠來說,傷害的卻是商業銀行自身最難得的商譽與信用。 5月26日本報刊發新華社報道,一段時間以來,有些銀行發生“存款失蹤”事件,多是以各種手段“高利”誘惑儲戶上鉤。比如:“貼息”攬儲,盜取資金;理財變“飛單”;借銀行場地非法集資等等。“沒有銀行‘內鬼’,案件發生不了;沒有輕信,案件也發生不了”,有專家分析諸多“存款失蹤”案件時認為,責任是多方的。 在“責任是多方的”另一面,是“存款失蹤”事件頻發,受損者也是多方的,即不僅僅儲戶存款受損,商業銀行利益同樣被嚴重侵犯。因為行業特點,可以說,商業銀行如果沒有儲戶存款,根本就沒有可以經營的產品與服務,銀行賺取存貸差的基礎贏利模式更是無從談起。因此,能否吸引到儲戶存款,是商業銀行經營的核心所在。而獲得儲戶存款最關鍵的因素,不在于存款利息的高低,而在于儲戶的資金安全。儲戶對銀行的選擇,看重的當然是資金安全與金融服務的水平,而這二者,都是需要商業銀行長期積累的。 令人遺憾的是,在當前發生的很多“存款失蹤”事件中,商業銀行的對策是將更多的責任推到“內鬼”——出問題的銀行內部員工個體身上,以及儲戶個人風險意識方面,而不愿承擔更多的企業責任。這樣做的好處,固然是商業銀行眼前或許能夠逃避賠償責任,而就長遠來說,傷害的卻是商業銀行自身最難得的商譽與信用。對于銀行這樣的先天高負債經營的企業來說,信用風險毫無疑問是最大的風險。實際上,相對商業銀行每年龐大的公關宣傳費用,根據具體情況對“存款失蹤”事件承擔相應比例的賠償責任,商業銀行的花費并不算多,這可以當做是一次危機公關的機會。一味地推卸責任,推掉的是儲戶的信任,也是銀行進一步發展的基礎。 在銀行自身經營利益考慮之外,不得不說的是,商業銀行本身實際上也必須承擔起“存款失蹤”的責任,前提是該筆存款在商業銀行實際發生過,或者款項失蹤的主因中,與銀行內部某些工作人員有關,抑或是案發地在商業銀行經營場所中。原因很簡單,即使是儲戶被高回報吸引上當受騙,由此引發“存款失蹤”事件,儲戶對以商業銀行員工身份為掩護的欺詐者的信任,實際上是對商業銀行的信任,該銀行工作人員是商業銀行信任的載體,只要他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出現在儲戶面前,他代表的就是商業銀行,而非他自己。而是不是選擇某一個人成為商業銀行工作人員,代表商業銀行接受儲戶信任的,正是商業銀行自己。從這個角度說,商業銀行理因對它選擇的員工的行為負責。 由商業銀行承擔起更多“存款失蹤”事件的責任,也有助于此類事件得到盡快的解決。其一,相對于儲戶個體來說,商業銀行追責的能力要強大得多,只有商業銀行不回避自身的責任,諸多“存款失蹤”案中的不法分子才能得到盡快處理,儲戶的財產損失才可能得到最大化的追償;其二,一些“存款失蹤”案件之所以發生,與商業銀行內部的管理存在不足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一個最簡單的例子是,在銀行網點中發生的欺詐行為,銀行員工和安保人員即使沒有參與其中,也至少選擇了旁觀,放任銀行經營場所為不法分子所利用。只有商業銀行承擔起相應的事后責任,才有助于它們加強事前的制度建設與監管。 需要厘清的是,如果存款根本沒有進入銀行賬目體系之中,儲戶也沒有進入銀行經營網點中,只是被假冒銀行工作人員的欺詐者哄騙,商業銀行當然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但協助打擊此類犯罪行為,亦是其履行正常社會義務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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