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治病如救火的患者及其親屬而言,這種為避免醫療風險和醫療訴訟的防御性醫療,無疑是一種消極的醫療態度】 醫療體制改革離不開醫務工作者的參與。但對于很多醫生來說,他們身上的白大褂,已經不能帶來足夠的自豪感和成就感。《醫學界》雜志的調查顯示,85.8%的醫生表示,因擔憂發生醫患糾紛,進行過防御性醫療(4月20日《中國青年報》)。 對治病如救火的患者及其親屬而言,這種為避免醫療風險和醫療訴訟的防御性醫療,無疑是一種消極的醫療態度,既有可能加重患者的醫療負擔,也有可能使患者延誤最佳的治療時期,并不值得提倡,理當加以禁止。 然而,在醫患關系高度緊張的當下,如果把這種防御性醫療的責任全部歸咎于醫生或醫療機構,對醫生和醫療機構都是不公平的。畢竟,患者不信任醫生,甚至動輒發生惡性傷醫事件,醫生基于自保進行防御性醫療,也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有人認為醫生的防御性醫療是醫療失誤法律訴訟的副產品,其理由是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要求,在醫療糾紛案件中,一般先由患者證明醫方存在過錯,醫方在特定情況下就醫療行為沒有過錯進行舉證、自證清白。 這種說法與立法的精神并不一致,正是基于我國醫患雙方長期存在的醫療信息不對稱、地位不平等等不合理現象,法律才作出如此規定。立法的初衷是美好的,帶來的實際效應可能確如上述觀點所認為的那樣,使得過度醫療、防御性醫療等負面效果凸顯,但這只是造成防御性醫療的眾多因素中的一部分,并非主因,更非唯一的原因。 防御性醫療的存在,是現階段醫患矛盾對立狀況下的特殊產物,是緊張的醫患關系中表現出的“病癥”之一,不符合醫療科學發展的規律。而根源在于醫患雙方互不信任、互相防范。再順藤摸瓜,深挖醫患雙方互不信任的根源,就在于醫療法治化程度并不高。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很多人并不是選擇法律途徑維權,而是非理性上訪甚至采取極端措施。要根除防御性醫療,關鍵在于緩和醫患關系,促進醫患互信;要促進醫患互信,最終要靠走醫療法治化道路。 走醫療法治化道路,是解決當前緊張的醫患關系的必由之路,既要用法治手段嚴懲醫鬧、化解醫療糾紛,也要用法治手段推進醫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杜絕防御性醫療等情形的出現。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日前召開的首屆中國醫療法治論壇上指出的,建設醫療法治,要求以法治思維謀劃醫療事業發展戰略,以法治力量加強醫療治理體系建設,以法治準則規范醫療管理活動,以法治教育塑造新型醫患關系,以法治方式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以法治精神推進醫療體制改革。 在完善的醫療法治體系下,法律會為任何一個合法的醫療行為進行保駕護航,也會保障任何一個在醫療糾紛中遭受損害的患者的合法權益。這種保障猶如一條紅線,使醫患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清晰可見,醫者不盡責、患者不守法都應受到法律的制裁。要達到這種程度,既要靠醫療法律法規以及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的建立健全,也要靠醫患雙方以及社會各界對醫療法治的遵循,在法治軌道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自己應盡義務。 當醫患雙方對醫療法治達成了高度共識,醫療法治就會成為彼此互信的支撐點。到那時,患者信任的不是某一個醫生或某一個醫療機構,而是對醫療法治擁有足夠信心,使其相信醫生會盡全力救死扶傷;醫者也不用擔心醫療風險和醫療訴訟,更不用壓制自己的職業道德進行防御性醫療,因為醫療法治會還其清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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