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聽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這是立法法實施15年來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條款占1/3。本次人代會,將對草案進行三審。 立法法,被稱為“管法的法”,也可以視法律的“度量衡”,它的質量如何,直接關乎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及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之“良法含金量”,重要性不言而喻。立法法修訂,看起來離我們的生活很遠,其實不然。 法律乃治國之重器,依法治國之基石,立法是一件十分嚴肅的事。在此次立法法的“升級包”中就增設這樣一條,“政府規章不得創設限制公民權利的規范”,這意味著日后的車輛限牌、房產限購等限制性行為,必須通過地方性的人大立法才能出臺,而不再由一紙紅頭文件說了算。 立法是一門力氣活,更是技術活。要使一部法律、法規、條例、規章成為良法,事前控制與事后監督尤為重要。事前控制主要指做好立法準備工作,提升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學性;事后監督表現為立法監督,對下位法是否違背上位法等進行審查監督。前者提升立法質量,避免閉門造車制造出先天不足、出臺后即遭非議的法規,后者幫助發現“系統漏洞”,裨益于法律法規的改良,乃至去留。 大家可能還記得,一年多前有關部門曾倉促出臺處罰“搶黃燈”條款,稱為“史上最嚴交規”,條款剛剛曝光,立即引起反彈,導致這一規定面世才數天就被迫擱置。有關部門聞過則改、從善如流的勇氣固然可嘉,但值得反思的是,假如事前由立法機關或委托第三方,對立法項目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全面評估,并召開聽證會、網上公開征詢意見等,聽取各方不同聲音,取得民意最大公約數,或許就沒有后來的尷尬了。例子說明,增進立法的民主性,是良法不可或缺的保障,在新修訂的立法法中應予強化。 正如缺乏監督的權力會腐敗,監督不足的立法難免跑偏。現行立法法確立的立法監督以立法和行政機關為中心,這樣的立法監督體制的效果并不理想。 實踐中,下位法違背上位法的情況并不少見,而被立法或行政機關改變、撤銷的并不多見,甚至有的還替地方或部門不當立法背書。鑒于下位法是否違背上位法,或者法律法規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只有在司法實踐中才能發現,法院才是第一“經辦人”,因此有專家提出,賦予法院更多的立法監督權,充分發揮法院作用,進一步提升立法監督效率,當屬中肯之論。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給立法法打“升級補丁”,主題宏大,應當預想周全,精益求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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