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4日聯合發布的一則《意見》指出,因遭受家暴而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或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3月5日中新社) 這些年,家暴在一些家庭,是客觀存在的。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絡負責人侯志明曾表示,“54.6%的受訪者曾遭遇家庭暴力,這個比例比全國婦聯調查的24.7%高出一倍。”可以說,無論哪個數據更加貼近真相,家暴都是眼下不能忽視的現實問題。畢竟,有家暴的家庭,輕則影響家庭幸福,重則導致生命隕落,類似的例子,可謂不勝枚舉。在這般現實境況下,關注家暴,便是關注每一個家庭的幸福指數。 仍然記得李陽家暴事件,因為“名人效應”的光環,讓此事備受關注,這不僅給社會敲響了警鐘,也帶來了一定的反思:面對家暴,受害者應該如何做?這的確是一個見仁見智的問題,言離婚者有之,稱魚死網破者亦不少,但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這樣的問題,從來都是沒有公論的,有的只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過,在一次次的探討中,一些共識也逐漸達成,如法律應加強保護家暴受害者的權益,這正成為一個公共議題。 如今,為了更好地保護家暴受害者權益,四部門聯合發布《意見》,其中規定,因遭受家暴而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或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者的被告人,可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這樣的新規,有不少人點贊,稱這為家暴受害者撐腰了。但也有人質疑,稱如此新規,是不是間接鼓勵“以暴制暴”,會不會讓家庭關系變得更加尷尬?甚至于有人表示:這可能誘發家暴受害者殺害施暴人的事情。 這些質疑,從表面上來看,似乎很有道理,但仔細審視便不難發現,這樣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畢竟,新規稱“家暴正當防衛可輕判”,“可”不等于“必須”,那就是說,在類似事件上,還會具體情況具體對待,正如意見所言,“要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可以說,這般嚴謹的態度,是立法應有的態度。畢竟,“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的法律法規,才是完善的。就此來說,當前的《意見》,其在制度設置上,的確平衡了雙方權益。 因而,家暴受害者正當防衛可輕判的新規,契合弱勢補償原則。眾所周知,在家暴發生時,受害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倘若不給與其一定的權利救濟,便是對其生命與人權的一種忽視。如今新規規定,受害者也可正當防衛,無疑是用法律法規為其撐腰,讓其“勇敢地站出來”,不要做“待宰的羔羊”。就此來說,對于家暴受害者可輕判的新規,顯然是值得點贊的,當前唯一的希冀是,在具體的操作中,這能得到落實,成為家暴受害者有益的權利補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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