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崍兩名男子與組織賣淫者介紹來的13歲幼女發生了性關系。一年前,邛崍檢察院對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國首次以強奸罪提起公訴,引發全國關注。經過一年的審理,邛崍法院近日作出判決,對兩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強奸罪判刑,并從重處理,分別判兩人有期徒刑5年。(3月3日《成都商報》) 乍看上去,這一個案不太好理解。既是“嫖宿幼女案”,為何又以涉嫌“強奸罪”提起公訴?那不就是強奸案嗎?如果對兩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強奸罪判刑是“全國首例”,誰給了邛崍法院法外施刑的權力? 在現行刑法中,確實規定了“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兩種不同的個罪。但在強奸罪中,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也被視為強奸案的客觀表現之一。這必然導致與嫖宿幼女罪的沖突。2013年10月24日,最高法等四部門聯合出臺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中明確,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發生性關系,知道或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所以必須澄清的是,在邛崍的性侵幼女個案中,“嫖客”明知被害幼女不滿14周歲,仍與她發生性關系,處以強奸罪這正是依法判處,而不是法外施罰,更不是全國首例把原本應定“嫖宿幼女罪”的個案硬判成了“強奸罪”。 類似的個案其實早已有之。2013年6月,河南永城市委原副秘書長李新功因強奸猥褻11名幼女被執行死刑,其被認定的多起強奸幼女行為均有給予被害人錢物等情節。法院并未因此而認定李為“嫖宿”。2008年,47歲的宜賓縣稅務官員盧玉敏,花6000元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先是被當地警方按“嫖娼”行政處罰了事。經媒體披露后,輿論一片嘩然,盧玉敏轉而被控強奸罪走上了刑事被告席。 當然,由于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同時存在,互有交叉,也確實令一些基層司法機關犯難。性侵未成年幼女,究竟是定嫖宿幼女罪還是定強奸罪,在司法實踐中已然出現了同罪不同罰的怪現狀。統一個罪認定標準,實現同罪同罰已是迫在眉睫。 在公共輿論平臺上,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呼聲自這一個罪寫入刑法時就出現了。在罪名適用上,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確有矛盾之處,且難以調和。“嫖宿”幼女與奸淫幼女,侵害的主體一致,其他犯罪構成要件也幾乎重合。嫖宿無非強調嫌疑人對性交易存在“購買”行為。但由于幼女缺乏對其性行為的支配權,即便幼女接受了嫌疑人給付的“嫖資”或財物,從而“同意”發生性行為,也應推論這種“合意”不成立。強奸并不必然表現為暴力,而更強調“違背婦女意志”。既然幼女并不擁有同意發生性行為的“意志”,那么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即視為強奸。這也是1997年刑法修訂前,中國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對奸淫幼女的一般理解。 現行法有爭議,修法遂成為選項。在“保護幼女”和“救救幼女”的大旗下,有關廢除“嫖宿幼女罪”的議案近年來反復出現在“兩會”會場。3月2日,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女子學院教授孫曉梅對媒體披露,全國人大法工委在答復她的建議中稱,“將在有關刑法修改工作中認真研究廢除嫖宿幼女罪”。而“去年以來,實踐中嫖宿幼女罪已基本不再使用”。司法和立法領域中的這些最新動態似乎在暗示著,廢除嫖宿幼女罪已經走上了修法日程,“嫖宿幼女”定強奸將不用再擔心同罪不同罰了。 (作者系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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