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新疆阿勒泰地區一位牧民撿到了一塊重達7.85公斤重的狗頭金。喜從天降,消息不脛而走,牧民家里更是門庭若市,大家爭相來看這難得一見的寶貝。可是,那位牧民的高興勁頭還沒有過,麻煩就來了。 牧民撿到狗頭金一事經媒體報道之后,隨即引發爭議。正當網友熱議這個金塊會不會被國家收走之時,2月6日,清河縣組織國土、礦產、公安等多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前往該牧民家調查。6日下午,@青河縣文物局回應稱:“我們看了,所撿物和文物無關,基本上可以確定不屬于文物,只能說它是一種礦產。” 如果狗頭金確屬礦產,那么根據《礦產資源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牧民應該把它交給國家。這意味著,撿到狗頭金的牧民只不過是做了一場黃粱美夢。陜西秦港律師事務所律師@史偉斌指出:“天然的黃金屬于國家貴重物品,是礦產資源的一種,根據《礦產資源法》的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史律師稱,牧民不僅不能自己保留撿到的金塊,更不能拿到市場上去賣,否則將涉嫌侵占罪。 但是,這塊裸露于地表的狗頭金屬于礦產嗎?不少學者提出了異議。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何兵的觀點很有代表性,他認為狗頭金不是礦藏,應歸個人所有。何兵的理由是,不管是《憲法》還是《礦產資源法》,雖然規定礦產歸國家所有,但是沒有界定什么是“礦藏”,而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礦藏是“地下埋藏的各種礦物的統稱”,而狗頭金是一塊地表裸露物。“如果撿一塊精美的石頭,都屬于侵占國有資源,河邊或海邊撿雨花石的違法分子,該有多少啊?” 專家介紹稱,狗頭金的成因有流星隕落、黃金成雨等。據此,@蕭鈞瀚鵬否定了狗頭金是礦藏的說法,他認為狗頭金形成于太空,是隕落于地球的一塊小東西,所以不屬于礦產。“牧民朋友得到上天的眷顧,拾到一顆帶有貴金屬的價值不菲的狗頭金,有據為所有的意思。據為所有,不為法律所排斥,人之常情,實屬應然。” 《環球法律評論》雜志副主編@支振鋒則從法意的角度,對“礦藏歸國家所有的”法律規定進行了分析,從而得出了狗頭金應該歸牧民所有的觀點。他認為,“法律規定礦藏、水流等自然資源歸國家所有,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防止無序的濫采、濫伐、浪費,防止‘公地悲劇’,保護環境,保證可持續發展,而不是與民爭利。但是,此次新疆牧民所撿到的純系偶然發現的無主物,而非有意識勘探或開采的‘礦產’;未妨礙國家或社會的公共利益,無損于礦產及自然資源開發秩序,無損于環境保護,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河南商報梳理了國外經驗:“在美國,想挖就挖,按比例分配;在英國、法國、日本和德國,當埋藏物的發現者和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權為同一人時,埋藏物全部歸發現者所有,當埋藏物的發現者與埋藏物的土地所有權為不同的人時,由雙方均分。”歷史學者@吳鉤則從古代律令中找到了依據,他發現,對于從地下挖到的無主物,只要不是文物,歷代律法的規定都遵循“先占取得”的原則,“撿到造物主遺留的無主之物,從來都是歸拾得者所有”。他認為,“這完全符合人們基于日常經驗所建立起來的理性與感受,而且從法理上來說,無主物所有權的‘先占取得’立法原則,乃是對人的自然權利的承認……” 狗頭金歸屬之爭,其實并不僅在于它是否是礦藏,更在于對于無主物的歸屬究竟應該是遵循法律規定還是遵循自然法和公眾的日常思維習慣的問題。尤其當法律規定與自然法、民眾的日常思維習慣發生沖突,或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之時,公民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如何做到平衡? 不得不說的是,很多人之所以支持狗頭金應該歸牧民所有,還在于對地方政府屢次以“國有”的名義將民眾發現的寶貝“合法”收繳。2012年,彭州農民吳高亮挖掘出了價值上千萬元的烏木,隨后當地政府以國有的名義將烏木強行拉走,并獎勵了吳高亮7萬元。吳高亮不滿,提起上訴,但最終敗訴。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成了近來多起類似事件的參考。“從程序上說,此事還需要等待清河官方的調查結論,但倘若結局一如3年前的‘彭州烏木案’,‘交公’將成為不可更改的鐵律,今后再出現類似事情,討論的議題可能就只剩下——獎勵能不能多一點?”這次狗頭金事件最終將如何解決,華商報記者@楊鵬的這種擔憂不無道理。 不過,換個角度想想,狗頭金爭議其實也是公民不斷上升的私有財產權意識的一種表現。國家作為公權力的行使者,處于強勢地位,當它利用這種地位與個人爭奪利益時,個人將處于一個很無力的狀態。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護正是@顧則徐最擔心的地方。他說:“按照那些律師的說法,那就意味著只要國家愿意采取剝奪行為,公民就將一無所有。因為按照他們對法律的理解,公民之所以能夠占有、占用一定數量的物質,只不過是國家沒有依法辦事,沒有對公民采取理應采取的剝奪行為而已,這實在是太恐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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