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年前已被執行槍決的“呼格案”,經內蒙高院作出再審判決,宣布呼格吉勒圖無罪。10天后,內蒙高院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向呼格父母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近206萬元人民幣。對于賠償結果,呼格家表示“能夠接受”,但強調錢多少都不能彌補此案帶來的傷害,“希望類似的冤假錯案再也不要出現,這是我們一家人的新年愿望”。 我們感佩呼格家人的善良,自己承載著在冤案中失去親人的痛苦,卻不忘對社會、對他人遠離冤假錯案的祈禱與祝福。金錢不能贖回被冤槍決者的生命,但以國家名義的賠償,必須喚起避免冤假錯案的反思。否則,這筆錢稍有安撫呼格家人的作用,卻沒有敲響社會警鐘的價值。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只是政府和司法界,作為社會的方方面面,誰也不應該自認是毫無干系的旁觀者。 作為媒體及媒體工作者不能不反思:一個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從哪些方面、以什么方式曾與我們發生聯系?一個冤假錯案的釀成及平反昭雪,媒體的作為或不作為、錯作為會產生什么作用? 呼格被冤,首先是當地司法體系的失誤,公檢法三家各有各自的責任。不論是公安局偵辦案件、檢察院提起公訴,還是法院的獨立審判,第一原則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一個積極的報案人,最后被公安局認定、被檢察院公訴、被法院判決為死刑犯,毫無疑問是違背事實的誤判。這種誤判,不能說是寧可錯殺、不可放過的故意,但出于某種動機的主觀意志(比如破案立功)推動了冤案形成,卻是大有可能的。 一個案件發生之后,媒體以報道者的身份與案件產生聯系。從當時情況看,“呼格案”的偵破與審判都不是封閉的,即媒體可以采訪、報道與案件有關的信息。但從當地媒體當時見諸報端的報道看,主要是循著司法機關有罪推定的思路,肯定并大加贊揚破案的智慧與神功。媒體是輿論公器,發現事實、接近真相并向公眾報道是其最重要的職能。限于專業,媒體可能難以及時發現、準確判定與案件偵辦、審判相關的事實;你可以不報道,就如可能做不到時時講真話,但可以做到不講假話,不渲染、不報道自己都沒搞明白的事實與真相。一旦你報道了發言了,且帶有既定傾向性,就會產生銷蝕社會質疑與監督的作用,為冤假錯案的形成鋪平道路。 “呼格案”啟動重審的艱辛歷程,見證了媒體的發現與職業堅守,對冤案的糾正有多重要。改判是法院作出的,但沒有媒體人義無反顧、長達九年的呼吁與推動,這遲到的正義還不知會遲到至何年何月。2005年因真兇落網,已毫無懸念地反證了呼格的無辜。然而,那些在“呼格案”中晉職加薪的有功人員,本能地不想看到冤案推倒重來,自身名利的考量也可能遠遠超過還冤魂以公道。感謝新華社記者湯計,在發現了冤案的真相及證據之后,寫了5次內參向高層反映,最終戰勝了使該案久拖不決的“一股力量”。 記者對事實的發現,是一種素質與能力。沒有是非原則,沒有價值標準,就不可能發現、報道事實真相,就不會有正確的輿論導向。記者對職業倫理的堅守,是媒體履行社會責任的精神支柱。沒有這種精神,就不可能擔當國家與社會瞭望者的角色,成為有所作為的文明推動者。 |
相關閱讀: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