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孩子撿到一個裝有3700元的錢包,全數交給了警察。然而,4天后失主領到錢包發現,少了2200元。日前,河南安陽市公安局已對涉事民警作出處罰:行政撤職、留黨察看一年。(1月3日澎湃新聞) 兩個孩子拾金不昧和警察昧錢,兩種涇渭分明的行為,一個感動了公眾,值得稱贊;一個卻刺痛了公眾,堪當負面教材。那首傳唱了半個世紀的歌曲《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或許是此時最恰當的評判語了。 兩個孩子撿到的3700元錢,與那些撿到上萬錢財而拾金不昧的相比,金額上雖不算多,但他們認為是應該物歸原主的,反映了孩子們一顆天真無私的心。作為成人,況且還是一名警察,本有保護公民財產的職責,反而昧下其中的2200元,數額也不多,但卻完全違背了警察的職責,顛覆了公眾對涉案警察的形象。兩方的對比,恰恰是不以善小而不為,以惡小而為之的鮮明寫照。 作為出警的警察和涉事派出所,在接到群眾撿到他人丟失錢財的報警消息后,應該嚴格按照接收撿拾物品的相關規定來嚴格執行,但在涉案警察身上,卻渾然不見行動。相關的制度沒有落實下來。這給公眾怎樣的想像空間?群眾再次撿拾到他人丟失的錢財之后,是否還能交到警察手里去? 撿拾錢財物品者之所以將丟失之錢財交付警方,原因無非是其是法定機關,且容易聯系。但即便是法定,首先得來源于群眾的信任,來源于其工作人員對工作規定的嚴格遵守。如若昧下群眾交來的撿拾錢財,會給公眾樹立怎樣的“榜樣”?這樣的昧錢之舉,與那些撿了錢財非得要些高額報酬才肯歸還錢財的人有何區別?如果有,只能是性質更惡劣而已。 丟失錢財是不戒之失,而昧下錢財就是有意之過。既有對警方交接登記手續的無視,更是對失主物權的無視,還有對拾金不昧精神的踐踏。如果不是后來警察主動還錢,失主會否認為是撿拾者昧下其中部分錢財,這是不是也對拾金不昧者造成了形像損害呢?還有,這次涉案警察沒有按照交接登記手續辦理,之前是否也存在著類似情況?王警察有此情況,李警察、史警察,等等不特定的警察是否也存在著這種情況?涉及金額又是多少? 對制度的敬畏是成人能夠安然無事的正道。制度從何而來,是社會規則從公眾認同的淺顯道理而來。一首歌可以表達情感,也可以承載道理。不妨請涉事警察認真的傾唱一遍《我在馬路邊撿到一分錢》。涉事派出所,也不妨傾唱一遍這首兒歌,以此來衡量昧錢警察過錯的性質和影響,然后再整治其所管理的警察隊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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