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強調企業對勞動者的保障,此次意見稿強調國家對企業的幫助,在這三位一體關系中,還需特別強調國家對勞動者的直接保障,這寄托于更為嚴密的社會保障體系。】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人社部《企業裁減人員規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中規定,對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的穩定就業崗位的企業,人社部門將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相應補貼,用于職工補助、繳納社保費用等。 企業是社會的經濟細胞、重要財富源泉,也是勞動交換的主要載體。企業須承擔社會責任、遵守契約精神,除因法定事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另一方面,當企業猶如一只小船,在市場經濟海洋里遭遇風雨、陷入困境、自身難保時,也須有權在合理范圍內卸重而行、輕裝上陣、沖出難關。因此,勞動合同法設計了企業裁員制度。 在“經營嚴重困難”等特殊情形下,經法定程序,企業可以裁減人員。該制度還特別強調禁止對包括孕期女職工在內的六類員工進行裁員,要求對“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等三類員工優先留用,彰顯著對相對弱勢者的特殊保護。然而,現行制度過于原則化,操作性不高,本次意見稿增強了程序設計,從提起到實施都有了“操作指南”,同時,尤為突出勞動者的知情權、表達權與協商權。 長期以來,以保障勞動者權益為己任的勞動合同法,在另一面也表現為對企業的保護不足,當年在立法過程中,對此就有不少質疑。回過頭看,該法所設定的諸多利好制度至今尚未完全照進現實,未嘗沒有此方面因素。說到底,問題并不在于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過多,而在于法律給予企業的扶持太少。 企業之于國家,正如員工之于企業,當企業風雨飄搖,國家和社會也有義務為之保駕護航,如果放任之顛沛流離,最終受損的還是全體勞動者的權益。司法實踐中,勞動者贏了官司,企業卻關了張的案例比比皆是。 本次意見稿最大的亮點在于,對遵守裁員制度法定要求、依法承擔社會責任的企業給予國家補貼。這實際上是把國家幫助企業走出困難的義務從倫理責任上升為法定責任,讓企業為承擔社會責任付出的代價得以補償,讓守法企業“得道多助”,不為法律所累。必要時,國家拉企業一把,才是對勞動者的最大保護。 事實上,勞動者、企業與國家,三者休戚與共、唇齒相依。勞動合同法強調企業對勞動者的保障,此次意見稿強調國家對企業的幫助,在這三位一體關系中,還需特別強調國家對勞動者的直接保障,這寄托于更為嚴密的社會保障體系,讓勞動者在不同地域,在就業與失業的間隙間,能得到更有銜接性的無縫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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