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二審稿)修改情況的匯報。根據二審稿,藥品保健品廣告擬禁用代言人,明確禁止10周歲以下兒童做廣告代言人。(10月22日 新華網) 兒童代言廣告,由來已久,多以明星媽媽帶著自己的孩子為母嬰產品、早教玩具做廣告為主,絕少看到普通人家的孩子被請上廣告熒屏。所以關于廣告法的重新修訂,與其說是禁止10周歲以下的兒童代言廣告,不如說是禁止10周歲以下的“星二代”代言廣告。 在廣告效應的深入影響下,作為消費者的父母難免不受其觸動,畢竟是明星代言,而且還加上了“星二代”的籌碼,品質自然值得信賴。正所謂“世上唯有女人與孩子的錢最好賺”,而當今父母在孩子身上又最是舍得花錢,精明的商家豈能放過這讓自己“盆滿缽滿”的機會?于是乎,有明星要上,沒有明星創造明星也要上,在贊助的推動下,大量打著親子旗號的電視節目橫空出世。 諸如《爸爸去哪兒》這樣的電視節目,揭開溫情的面紗,其內涵其實與親子教育并不搭界,本質只是在娛樂大眾。如此經過編劇、導演、彩排過的“兒童輕喜劇”,操作手段與新聞擺拍何異?一邊掏空著大批70、80后身為父母的觀眾的眼淚與歡笑,一邊掏空著他們的錢包,隨節目而來的大量兒童產品代言才是真實的目的所在。電視臺、商家與明星,各自收獲著名氣與利益,而電視機前的消費者,則不知不覺中為自己的“感動”買了單。 明星將自己的孩子帶到農家,與普通的孩子一同生活,以體現其“蛻變”。然而與身俱來的優越感在社會底層的現實面前,多少帶著些矯情。特別是由此而來的大量廣告效益,讓這表演空洞成了絕非身份、地位平等的“苦情戲”。都是孩子,何以同樣參演節目的農家孩童無人請其代言? 其實爸爸哪兒也沒去,“爸爸”一直都在成名成星的運作上為年幼的兒女鋪路。如果說10周歲以下兒童代言廣告產生的負面影響是對整個社會未成年人價值觀的扭曲,那么“星童”們倚靠著父母的強大靠山過早涉入了本不該涉入的“演藝事業”,這又如何不是一種對絕大多數沒有父母“優質資源”可依靠的社會未成年人精神世界的誤導甚至教唆? “星童”廣告的產生,絕非憑空而起,要想具備“星童”廣告效應,首先便要進行“造星運動”。這種被某些只重物質經濟效益,不重精神價值影響的媒體所操控的“電視產業鏈”才是造成“童星”廣告成風的根本原因。國家已經意識到了兒童廣告的危害,法規的制定不可謂不及時。但對其產生的根源的判析,尚需在“去哪兒”的又一波來襲中,抓住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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