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呼格吉勒圖案專案組組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長馮志明,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帶走,接受調查。1996年,呼格吉勒圖錯案發生時,馮志明擔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公安分局副局長、專案組組長。據悉,呼格案當年辦案的公檢法相關人員已全部被啟動調查。盤點近年10起曾引起關注的冤案,趙作海案、浙江叔侄案、蕭山5青年搶劫殺人案等3起冤案已經進行追責,安徽于英生冤案已啟動追責程序,暫無下文;其他案件均未明確啟動追責程序。 呼格案之所以這么被關注,一個現實背景就是記者梳理的“冤案追責情況并不樂觀”。從概率上說,10起已經引起關注的冤案,只有3到4起被追責,這顯然不夠,也不能滿足公眾的期待。在人們的期待中,真正的冤案當然需要全部追責,如此才能建立起對于司法的真正信心。正是因為這個背景的存在,呼格案的追責在一定意義上具有了標本價值。它既在展示具體追責的過程與程序,也在展現司法機關知難而上的決心與勇氣。如果呼格案的追責做到了公平正義,那么其他案件的追責就有了可以參考的樣本。 在分析冤案追責難時,有人總結出兩個原因。一是,客觀原因。因為冤案發生的時間都比較久,對于當時情況的記錄與回憶難免有些模糊,甚至一些證據本身也存在缺失現象,現在再去追責,無疑面臨較大難度。這種難度是還原事實的難度。二是,主觀原因。既然是冤案,就意味著有人曾經做過錯誤決定,至于這決定是有心還是無意有待深入調查。但無論是什么原因,錯誤決定意味著承擔責任,所以在面對追責調查時,當事人的心理一定非常復雜,他們可能不夠配合。這也給冤案追責增加了難度。這種自我保護的心理,會讓真相更難打撈。 還有人會把原因歸結為辦案條件或歷史背景。是因為辦案條件有限,或者歷史背景局限,導致了一個偶然個案發生。這種解釋似乎把責任推給了時間——在那個特定時間點發生的事情,就不用具體的人來負責了吧?如此解釋也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盡管,我們非常希望當時的辦案人員就有辦案的底線與先進的理念;但確實,很多觀點是在逐步發展進化的,就像疑罪從無的觀念,即使到現在,很多人在看到犯罪嫌疑人因為證據不足而釋放時,還是不太能完全接受。所以,有時確實要回到當時的情境與當時的觀念中,這也是一種對事實的尊重。沒有這種尊重,就可能陷入一種情緒化的追責當中。 當然,列出這么多冤案追責難的原因,并不是說冤案就不需要追責了。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而是想說,應該發現追責的難點,在以后的制度建設中,通過制度來消除這些難點,這樣才能真正避免重蹈覆轍。比如,面對材料模糊的問題,就必須完善辦案的程序,保證每一案件的每一個細節即便是在時過境遷后,也可以清晰呈現。 之所以要弄明白個案的追責難,既是要在個案層面上對癥下藥,也是要在整體層面上做好制度防范。雖然,有些個案的追責確實存在難度,確實不能像輿論所期待的那樣快速推動;但是,一個必須作出的保證是,類似的個案是不會再發生的,制度對這樣的個案已經作出了充分防范。如果,冤案已經發生,追責難點還是模糊,那么制度是否做好準備,人們并沒有足夠信心。這就是剖析冤案追責難的關鍵所在、意義所在。 李劭強(江蘇教師) |
相關閱讀:
- [ 12-19]冤案賠償,如何以公正的方式告慰人心
- [ 12-16]無人擔責本身就是冤案的溫床
- [ 12-16]拿什么救贖冤案責任人唯有公正
- [ 12-16]望冤案止于呼格
- [ 11-16]“縣委副書記冤案”警示依法反腐
- [ 11-15]縣委副書記落馬被當成反腐典型 三年后證實為冤案
- [ 11-14]官員冤案撤回起訴后請別忘了追責
- [ 05-13]冤案為看守所立法提供鏡鑒
![]() |
![]() |
![]() |
打印 | 收藏 | 發給好友 【字號 大 中 小】 |
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證號:1310572 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許可證(閩)字第085號
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署)網出證(閩)字第018號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閩B2-2010002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閩)-經營性-2015-0001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擁有東南網采編人員所創作作品之版權,未經報業集團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傳播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舉報郵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