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法制晚報記者接到安徽亳州商人張靜思的舉報稱,自己與安徽省人大代表支訓民發生商業糾紛,后因多次向其撥打電話、發送短信,被當地公安局拘留5天。不滿處罰決定的張靜思向政府申請復議、向法院提出訴訟,均無果。經記者多方核實,張靜思所反映情況基本屬實,目前她已經接受了公安機關5天的治安拘留處罰。 “女商人給人大代表發4條短信被拘”,這樣一則新聞引起了公眾廣泛關注和質疑。僅僅出于商業糾紛,僅僅因為發了四條短信,就被治安拘留了。這難道不是赤裸裸的濫用職權嗎?法院怎么還能認為這樣的拘留決定合法有效呢?一邊是普通商人,一邊是略顯強勢的人大代表,而中間還有著有濫用之嫌的強大行政執法權。這確實容易讓公眾先入為主,并對執法機關和法院作出“有罪推定”。 事實上,我們須慢些作出對執法與司法的違法性判斷。《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行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而“多次”在法律上一般指三次以上。因此,本案各種是非糾結的關鍵在于這位女商人所發短信的內容,是否足以干擾到他人正常生活。 如果短信內容已經超出了一般商業糾紛的范疇,還帶有著人身攻擊、侮辱,乃至恐嚇、威脅等信息,那么這名人大代表的合法權利就受到了侵害,女商人就應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違反了治安管理秩序付出法律代價。而反之,如果相關短信僅僅只是為了協商糾紛,哪怕是語氣有些過激,只要沒有超出一般人容忍范圍的侮辱、恐嚇或威脅類言語,就不應該被認為是治安處罰上的違法行為,至多只能構成民事侵權。 目前,該事件已經發酵成全國性輿情事件,并且已經給公安、司法機關的公信力帶來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各級執法、司法機關在面對質疑時,均有“自證清白”的義務,否則,丟臉的不僅是某個地方,喪失的將是公眾對整個法律實施系統的信任。因此,相關部門還須引起高度重視,不能聽任輿情進一步發展,向公眾依法公開所有的案情,尤其是著重說明作出拘留決定和司法裁決的理由。如果確實存在錯誤,也須及時糾正,給當事者和公眾一個交代。 還須指出,公眾之所以產生了如此普遍質疑,另一個原因恐怕還在于,當地執法機關給了公眾“選擇性執法”的觀感。即使女商人確實存在違法,為什么類似事情在人們生活中并不少見,普通民眾被騷擾,權利卻時常得不到救濟,而為何人大代表被“騷擾”,執法機關就能夠馬上作出強有力的反應呢? 事實上,作為普通民眾,我們并不是在嫉妒人大代表的權利能夠得到充分實現,而是期望每個人的合法權利都能夠得到平等的實現,無論他是代表者還是被代表者。權利只應和法律相關,而不應因身份產生執法力度上的差別,如此才能使人們不再戴著有色眼鏡去看待“有權階層”的應有權利實現。舒銳(北京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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