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福建周寧縣人大常委會常委會議再次審議,已許可上海警方對涉嫌在上海醉駕的周寧縣人大代表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 今年8月12日凌晨,松江公安分局泗涇派出所民警在處理一起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在上海經商的福建省寧德市上海木材商會副會長張裕明涉嫌酒后駕車,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檢驗和鑒定,張裕明的血液中乙醇濃度達到了醉酒狀態,警方認定張裕明涉嫌危險駕駛罪,松江公安分局對張裕明進行刑事立案。但由于張裕明是人大代表,對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需得到人大常委會的同意。松江公安分局立即向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去提請批準對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的函,周寧縣人大常委會函復松江分局:此議案未獲得人大常委會通過。 應該說,周寧縣人大常委會不同意對張裕明采取強制措施,在實體上是違法的。法律規定,司法機關對人大代表限制人身自由需經人大同意,主要是保護其代表選民表達意志、正常履職,防止其因履職行為遭遇來自公權力的打擊報復。人大作出決定的依據只能是審查警方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原因與人大代表履職有無關系,如果不是打擊報復其履職行為,人大就應該許可司法機關的提請。 但是,周寧縣人大常委會不許可對張裕明采取強制措施,在程序上卻是合法的。《組織法》規定,“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由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周寧縣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關于提請許可對縣第十六屆人大代表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的議案》,并依法進行表決。常委會組成人員21名,實到會17名,表決結果:贊成8票,反對1票,棄權8票。因票數未過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過半數,該議案未獲通過。 現在,周寧縣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召開,根據11月27日上海警方再次提請許可的申請,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再次提請許可對縣第十六屆人大代表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并暫停其執行代表職務的議案》,許可上海松江公安分局對張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即日起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 問題雖然得到了圓滿解決,但法律漏洞依然存在。一是,假如人大常委會就是堅持地方保護主義,拒不許可對本地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警方能怎么辦?二是,從程序上說,人大經過投票表決而不能許可司法機關依法提出的要求,人大常委會能怎么辦?對此,我們從《組織法》和《代表法》中都找不到答案。正如專家所說,“關于對涉嫌犯罪人大代表的后續處理,目前的法律只是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的執行細則。” 對于以上兩個問題,都需要法律作出回答,才能堵塞法律漏洞,既保障人大代表履職的權利,又不至于產生法外特權。殷國安(江蘇 職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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